-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3〕12号(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建材厂)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3-02-14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312

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0JR6R05

经营者李领合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镇北官庄北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驻济暗访组2020年11月7日对你(单位)第三分厂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物料传送带未完全密闭;2、下料口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3、物料露天堆放未遮盖。2020 年 11 月 26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危废间建设不规范(未设置危废标识牌,地面未做防渗);2、电焊机未安装焊烟净化器。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三分厂生产设备及5条物料传输带在8000平方米封闭厂房内布设,物料传输带使用钢瓦材料封闭,有一条传输皮带单面脱落,约15米长,1米宽。下料口未安装收尘装置,采用雾炮喷淋进行抑尘。厂区西侧露天堆存80吨石块,采取砌块砖建设的围挡,未采取覆盖措施。修理车间内放置一台电焊机,未配套安装移动焊烟净化器。

厂区东北侧10㎡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废标志,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危废暂存间存放1个装有废机油桶,4个空机油桶,6个黄油桶,8个未开封新机油桶,系危废和其他物品混存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你(单位)厂区东北侧10㎡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废标志,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危废暂存间存放1个装有废机油桶,4个空机油桶,6个黄油桶,8个未开封新机油桶,系危废和其他物品混存的行为已完成整改,属于我局明确规定的《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济环〔2020〕6号)免于处罚的情形“12、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系,两年内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13、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废量不超过100千克,系两年内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的情形,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4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等次均属于“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210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