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王屋镇田顺兴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20G2R3G
地址:济源市王屋镇大路村
登记经营者:田顺兴
实际经营者:杜建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12369环保举报受理单转办群众反映王屋镇朱泉村东北角石料厂,将污水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2021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使用大棚内南侧一台柴油发电机正在生产,厂房内有成品砂,呈湿润状,在棚内额破机南侧的发电机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的洗砂废水经厂南侧泄洪渠流至王屋镇大路村西侧河滩地。洗砂沉淀后的淤泥堆放在厂门口西侧,且堆放地面未采取“三防”措施。
经调查,你(单位)从2020年10月10日起使用柴油发电机进行石料破碎加工调试陆续生产至今。你(单位)与王屋镇大路村签订淤地协议,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情况下,将生产废水经厂南侧泄洪渠外排至王屋镇大路村西侧河滩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及7项裁量因素判定:
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类的中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039类,应实行简化管理,裁量等级:3;
2.企业规模:员工总人数小于2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鄂破机、振动筛、制砂机等设备未安装除尘设施,属于“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从2020年10月10日使用柴油发电机进行石料破碎加工调试陆续生产至2021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违法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
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1。
6.水日排放量:日用水量15立方米,排放量约13立方米,属于“10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2;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提供非关键证据,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5,1,2,1],
代入公式:433000=100000+(1000000-100000)×[(3/5)2+(12+52+22+12+22+12)/(52×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3300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43.3万元(肆拾叁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