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877487820F
负责人:翟火生
地址:济源市王屋乡铁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你(单位)2#球团竖炉废气排放口2021年1月10日、11日、13日、14日、15日氮氧化物日均值分别为56.84mg/m3、52.74mg/m3、57.85mg/m3、62.17mg/m3、54.64mg/m3,超过《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4-2020)规定的氮氧化物50mg/m3排放限值。日均值较高为2021年1月14日,超标倍数为0.24倍,当日平均废气流量为36192.53m3/h。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6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在废气超标后采取了限产整改措施,不符合免予处罚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铁矿项目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2021年1月14日2#球团竖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超标0.24倍,浓度超标在20%以上50%以下,你(单位)发现废气超标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从轻处罚。
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