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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3〕1号(济源市天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3-04-0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31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天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85083941D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齐修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回转窑窑尾密闭不严,部分烟尘无组织排放,表冷器出灰口周边地面积尘厚。经调查,回转窑窑尾与反应室设备(4米×3米×3.5米)连接处部件生锈老化,连接处有一裂隙(0.3厘米),部分烟气从裂隙处无组织排放;表冷器下方未设置严密围挡,出灰口物料未全面集中收集,地面有可见粉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2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共涉及7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判定为“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遗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为项目建设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判定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

6、受处罚次数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代入公式:29000=20000+(200000-20000)x[1/5)2+(12+12+22+12+12+12)/(52x6)]×50%,处罚金额(X):29000元。

你(单位)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被查处后能够积极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第八条从轻处罚情形第二项“(二)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290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最终裁量金额:232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2.32万元罚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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