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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3〕7号(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3-04-0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37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448958642

法定代表人:范振阳

址: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1#2#玻璃窑炉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除尘设施顶部进行密封作业,新建的湿电除尘设施未运行,旁路闸板开启,窑炉废气通过旁路经窑炉排放口排放7#8#玻璃窑炉配套建设的湿电除尘器正在管道对接,湿电控制柜仪表电压、电流显示未运行,旁路闸板开启,窑炉废气通过旁路经窑炉排放口排放。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属于一般工业废气。调取当日自动监控数据未发现超标现象,4月14日1#2#玻璃窑炉最大小时烟气量为10923.26m3/h,烟气流量时均值为4395.94m3/h7#8#玻璃窑炉最大小时烟气3786.23m3/h烟气流量时均值519.63m3/h。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提出了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共涉及8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为4;

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

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

5.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为3;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3,1,1,1],代入公式:

454857=100000+(1000000-100000)x[(4/5)2+[(32+22+12+32+12+12+12)/(52x7)]×50%,最终裁量金额:454857元

经集体讨论,你(单位)不属于紧急情况下开启废气应急排放通道的情况,我局对你(单位)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45.4857万元(肆拾伍万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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