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3〕9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74682K
法定代表人:吕邦太
地址: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3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1年5 月20日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2020年7月9日和2020年7月25日,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化学需氧量浓度日均值分别为952.81mg/L和525.92mg/L,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规定(COD为500mg/L)的排放限值,分别超标0.91倍和0.05倍。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生产饮料1500吨项目于2009年10月26日通过污染源环保验收;于2020年3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9001177474682K001W)。废水总排放口基站于2018年12月建成投运,2019年3月通过比对监测验收,由河南省霖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运维,责任人赵保锋,最近一次校准时间为2020年7月9日,最近一次比对监测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能满足《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 1252-2016)规定的巡检、校准设备和比对监测要求,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日均值超标属实,数据真实可靠。2020年7月9日废水总排放量为160.35吨,2020年7月25日废水总排放量为54.81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字〔2021〕22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年生产饮料1500吨项目属于豁免类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未明确豁免类项目的处罚金额幅度,故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