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3〕10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思礼镇中保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0R5X3XG
地址:济源市思礼镇范寺村桥北路东
经营者:杜国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9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原料仓未封闭,破碎工段封闭不完善,无组织排放较重;破碎机进口末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传送带未二次密闭;振动筛工段车间未封闭;成品仓封闭不完善,未安装任何降尘设施,地面未硬化脏乱差;石粉露天堆放未入仓;废机油桶乱堆乱放,未入危废间。
2020年11月28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无重污染天气管控公示牌,正在进行土方运输,厂房密闭不严。
2020年12月9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未设置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公示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现场有5名工人正在维护设备。2、成品库、原料库和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未安装硬质卷帘门,进料口处未安装收尘设施,破碎机处未进行密闭,未安装收尘设施,设备上积尘严重。3、厂区发现 1 个加油罐,油罐内贮存有柴油。4、厂区院内有废弃机油桶存放。
经调查,你(单位)在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中因无矿产资源,于2016年7月20日被攻坚办停电停产,坚办停电停产至今未投入生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公示牌,因破损临时搁置于门岗处未挂设,于当天检查后进行修复悬挂于厂区门口处。
原料库、成品库和生产车间建设的密闭大棚约20平方米未进行全面封闭,形成镂空状态;大棚东西两侧各设置一个45m2(5m×9m)的车辆通道口,未安装硬质卷帘门,车辆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会产生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查处后于12月12日完成硬质卷帘门安装。
原料库顶部和进料口处分别加有装喷淋装置进行抑尘措施,进料口处未配套安装收尘设施进行收集处理,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大棚内3条传输皮带长21米、宽40厘米未采取二次密闭措施,传输过程中存在物料抛洒的现象。查处后于2020年12月17日对物料大棚进行封闭,传输皮带设置了全面密闭,安装了收尘设施。
厂区运输道路未进行硬化,未制定保洁制度,地面灰尘厚积。查处后已开始对运输道路投入修整,同时设置保洁、洒水、清扫制度。
成品仓南侧堆场面积济源市思礼镇中保建材厂
约500平方米,露天堆放石粉约80吨,未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污染。查处后立即采取了严密覆盖临时管控措施。
你(单位)已配套建设危废暂存间,面积约10平方米,并按规定设置危废标识牌和台账记录,厂区遗留2个废弃的空机油桶查处后于当天已经存放至危废间。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份购置1个2M2的柴油罐,存放柴油1.5吨,准备服务内部铲车等机械使用,柴油罐内柴油未使用,检查后油罐已拆除。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危险品仓储594(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属于豁免类,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告字〔2021〕34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的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经集体讨论,按照《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济环〔2020〕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免予行政处罚:……11、企业环评审批时未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督察、检查时提出整改要求后,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13、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超过100千克,系近两年内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料口未建设收尘设施、传输带未密闭、物料库封闭不严以及未按规定存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1万元(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