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放射源转让备案、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放射源进出口后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2月6日公布,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款:“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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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核责任:按规定审查材料。 |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
4日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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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行政备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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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将备案申请表送达当事人。 |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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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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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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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98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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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1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