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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环境应急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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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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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受理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文件。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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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3日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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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备案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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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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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34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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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