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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
环境应急办公室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第四条 第一款:“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款:“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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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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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一款:“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款:“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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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成立调查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30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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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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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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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34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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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