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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字体[ ] 【日 期:2016-08-19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6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环境应急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受理

1.受理责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于初步认定为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30日

3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1-663334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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