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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
环境应急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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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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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
受理 |
1.受理责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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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于初步认定为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30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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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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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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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34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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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2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