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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夜间施工管理 |
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环发〔1998〕104号《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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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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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夜间施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环发〔1998〕104号《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施工单位提供现场施工图、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连续施工证明,填写夜间施工申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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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决定(无需备案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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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夜间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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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
4.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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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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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83800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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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城市监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