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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备案管理 |
济源市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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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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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备案管理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
受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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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规定审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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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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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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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出具备案函,并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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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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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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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96186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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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汤帝南路8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