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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处罚;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处罚 |
科技规划和政策法规科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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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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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处罚;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处罚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
立案 |
1. 立案责任: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或者交办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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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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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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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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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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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局属执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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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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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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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督察 |
8.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编制后督察报告。 |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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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83308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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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10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