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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字体[ ] 【日 期:2016-08-19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59

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科技规划和政策法规科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度应交纳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一年度排污量无法计算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年排污量计算。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9

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度应交纳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一年度排污量无法计算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年排污量计算。”

立案

1. 立案责任: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或者交办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审查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决定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属执法机构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事后

督察

8.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编制后督察报告。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服务电话:0391-683308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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