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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字体[ ] 【日 期:2018-01-05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5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立案

1. 立案责任: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或者交办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审查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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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决定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局属执法机构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公开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后督察

9.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编制后督察报告。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服务电话:0391-683308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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