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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字体[ ] 【日 期:2016-08-19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4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科技规划和政策法规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 第34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 第34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调查取证

1.调查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不收费

审批

2.审批责任: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执行

4.执行责任: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解除

5.解除责任: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解除或维持决定。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排污者,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1-683308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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