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字体[ ] 【日 期:2016-08-19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科技规划和政策法规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第九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 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 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企业,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 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 逐级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 每年发布一 批, 书面通知企业, 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 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 分期分批确定, 书面通知企业,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公布企业名单

1.决定责任:针对辖区内“双有双超”及高耗能企业进行筛选,并挑选部分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审定,确定为省定审核企业,其余确定为市定审核审核企业。最终确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并在媒体公布。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不收费

评估

2.评估责任:组成专家组,到企业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2日

 

验收

3.验收责任:组成专家组,盗取也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2日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发布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通报;对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督查。

科技规划科和政策法规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1-6633579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第二行政525208

 

 

  

-底部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