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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监督检查 |
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环境保护违法为;(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六)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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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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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环境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环境保护违法为;(五)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征收;(六)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指导、监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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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现场采集样品或复印相关材料,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排污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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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问题 处理 |
2.处理责任: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
环境监察支队 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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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对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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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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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52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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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