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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检查
字体[ ] 【日 期:2016-08-19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6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检查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进入被检查现场,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讲明检查内容。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不收费

处置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敷衍了事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通报结果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信息公开

3.信息公开责任: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1-6633346  663352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第二行政区5号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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