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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检查 |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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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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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 |
1.检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进入被检查现场,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讲明检查内容。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
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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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处置 |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敷衍了事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通报结果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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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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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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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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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346 663352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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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1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