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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字体[ ] 【日 期:2016-08-19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行政确认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

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 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

《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查并联进行。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同时,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从当地许可预支增量中列支,并有偿取得。 

第十六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除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外所有行业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一条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

《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查并联进行。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同时,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从当地许可预支增量中列支,并有偿取得。 

 第十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核定除火电、钢铁、造纸、化工、印染行业以及国家审批外所有行业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受理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科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4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确认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1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1-663357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第二行政区 5号楼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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