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环〔2019〕31号 签发人:成 铖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19年济源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现将《2019年济源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好各项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各部门要运用好环境监测数据,为污染防治攻坚和环境管理服务。
附件:2019年济源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2019年济源市环境监测监控任务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省控自动站由省级上收管理,各镇空气站由市局负责管理。市环境监测站须按照《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职责分工要求,协助配合省厅、第三方运维公司做好空气质量自动站质量控制、供电通讯条件保障、周边运行环境优化、监测数据审核、配合省厅做好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城市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点位:城市建成区共设置5个监测点位,详见附表1。
2.监测因子: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时间与频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评价标准: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6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执行。
5.监测要求:市环境监测站每日10时前登录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完成省控站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审核。至少选取1个省控自动站进行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每月至少比对10天,每天采样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数据统计要求。省厅定期对各市空气质量进行综合排名,对单因子达不到《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文件中的数据有效性规定的,或者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发现涉嫌弄虚作假行为的,则判定为末位。
(二)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各镇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管理由市局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管理,监测数据审核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通过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统一上传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对各镇空气环境质量进行排名。
1.监测点位:乡镇共设置11个监测点位,详见附表2。
2.监测因子: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时间与频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评价标准: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6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执行。
5.监测要求:每日10时前登录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完成镇空气站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审核。至少选取1个镇自动站进行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每月至少比对10天,每天采样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数据统计要求。
(三)降水与酸雨
1.监测点位:共设置2个监测点位,详见附表1。
2.监测因子:降水量、pH值、电导率、硫酸根离子、钾离子、钠离子、钙离子、镁离子、铵离子、硝酸根离子、氯离子、氟离子。
3.监测频率:逢雨雪必测,每天上午9:00到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评价标准:降水酸度以pH值<5.6为判断酸雨的依据。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开展工作。
(四)降尘
1.监测点位:城市建成区共设置3个监测点位,镇共设置11个监测点位,详见附表2。
2.监测因子:环境空气降尘量,单位t/km2.月。
3.监测时间与频率:每月监测1次,每次采样周期为30±2天,采样周期开始时间为每月30日(2月28日)至次月1日的一天,结束时间为下月30日(2月28日)至次月1日的一天。
4.评价标准:按照《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15265-94)测定报送降尘总量。
5.城市降尘量计算方法:城市所属监测点位降尘量均值。
6.监测要求:做好采样仪器的日常巡检,严格按照标准方法采样分析。
7.工作方式:城区3个省控点位降尘监测为省里事权,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完成监测工作;11个镇空气站降尘监测为市里事权,由市局委托社会化监测运维机构完成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数据审核及报送工作。
(五)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根据省厅要求和安排部署,结合大气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
1.监测项目:重点关注对臭氧生产贡献较大的臭氧前体有机物、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主要包括PAMS、13中醛、酮类物质等70种物质。
2.点位布设要求:布设四种类型的监测点位,包括:(1)上风向或对照点监测点位。设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上,且与本区域主要工业污染源有足够的距离,用于监测本区域的背景浓度。(2)VOCS高浓度点位。布设在城市区域内VOCS排放行业较密集的区域,用于监测城市区域VOCS污染可能出现的最大值。(3)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点位。布设在城市区域内人口或者敏感人群密度较大的区域。(4)区域影响边缘监测点位(下风向点位)。布设在城市午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上,且距离城市较远的区域。
3.监测时间与频次:在4月-10月开展监测,手工常规监测频次1次/6天,加密监测8次/天。罐采样采样时间: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采样管采样时间:12:00-15:00。手工监测罐采样方式主要采集57种原PAMS物质和原PAMS中未涉及的TO15物质所列的目标物,采样管采样方式主要采集13种醛酮类化合物(详见《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口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项目部分。)
4.监测方法:手工采样及测试方法以生态环境部统一下发的监测方法为准。
5.工作方式:手工监测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依据《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开展质控工作。
(六)数据上报
1.降水与酸雨:每月5日前(含5日)通过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2.降尘
每月10日前,11个镇降尘监测数据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指定邮箱:dqgjzjcz@163.com。
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
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总站上报手工监测数据。
(七)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市环境监测站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空气预测预报人员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环境空气预测预报能力和技术水平,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精准施策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国控水质自动站由国家上收管理,省控水质自动站由省级上收管理。
(一)地表水监测
1.水质手工监测
1.1监测断面:地表水国控河流断面3个,国控湖库3个,省控河流断面3个,国家考核断面2个,责任目标断面2个,详见附表3。
1.2监测因子:
河流监测因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另加测水量、电导率、流量、水位,共28项。
湖库监测因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电导率、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
1.3.监测时间及频率:手工监测每月一次,于1~5日采样。其中属国家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目标考核断面需与第三方同步采样。
2.水质自动监测
2.1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共设置2个自动监测断面,详见附表3。
(2)监测因子:国控自动站监测pH、温度、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叶绿素α和藻密度等。两个自动站监测因子略有不同。
(3)监测时间与频率:pH、温度、浊度、电导率、溶解氧、叶绿素α和藻密度监测周期为1小时1次,其余因子为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监测要求:国控水质自动站运维工作由国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数据审核,每天11点前,将前一天的数据审核意见通过河南省水质在线监控平台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5)比对监测: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站点所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因子包括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比对监测频次为每月2次(两次之间间隔至少7天),采样时间须与自动站当日采样时间对应,即每天8:00、12:00、16:00、20:00。每月15日前将结果通过“河南省水质在线监控系统—手工比对数据上报”上报至省环境监测中心。
2.2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共设置1个自动监测断面,详见附表3。
(2)监测因子:氨氮、化学需氧量。
(3)监测时间与频率: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可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每日10时50分前审核前一日数据,每周一上午12点之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上周的周报数据报送。
(4)监测要求: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运维服务机构全运维的方式对自动站管理、上报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全年运行率、数据有效率不低于90%。市环境监测站配合做好保障、质控和数据监控工作,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做好对运维公司月考核工作,每月10日前上报上一月考核情况。
(5)质控监测
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相关要求,对站点所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每个单周1次,采样时间须与自动站当日采样时间对应,即每天8:00、12:00、16:00、20:00。监测因子为:氨氮、化学需氧量。每月15日前将结果通过“河南省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手工比对数据”上传至省环境监测中心。
3.底泥监测
3.1监测点位:国控、省控河流断面所在位置,具体监测点位详见附表3。
3.2监测因子:pH值、铜、砷、汞、铬、铅、镉、锌、镍、锰元素的全量。
3.3监测时间及频次:3月份监测一次。
(二)地下水监测
1.监测点位:共设置8个监测点位,详见附表4。
2.监测因子: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氨氮、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砷、汞、铬(六价)、铁、锰、铅、镉、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总大肠菌群共20项及水位、井深的调查。
3.监测时间及频率:1月、7月各一次。
4.评价标准: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执行。
(三)饮用水源地水质考核监测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3〕43号)的要求,对我市城市集中式在用水源地、城市集中式备用水源地、乡镇集中式水源地进行监测。
1.监测点位:城市集中式在用水源地小庄、柴庄;城市集中式备用水源地河口水库、蟒河口水库;乡镇集中式水源地王屋镇天坛山水库、邵原镇布袋沟水库、梨林镇地下水井群。监测点位详见附表5。
2.监测因子:在用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9项及每月取水量;7月份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规定的项目93项及每月取水量。备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共28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文〔2013〕43号中的附表1),共61项及当月取水量;7月监测项目在常规监测项目基础上增加化学需氧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规定的特定项目80项。乡镇集中式水源地按照水源地地表水体、地下水性质类型确定相应的项目进行监测。
3.监测时间、频率和数据上报时间:在用水源地每月监测1次,每月于1~5日采样;监测数据于当月12日前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采样及数据上报时间除省环境保护厅另有规定外,遇法定长假日可顺延。河口水库、蟒河口水库备用水源地每月监测一次;乡镇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监测数据在监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向市环保局报告。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不能完成全项目监测分析,应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说明材料。
4.评价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及表2、表3标准限值执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执行。
小庄、柴庄水源地监测数据如遇项目超标,应组织核查,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并报送超标原因分析。备用水源地、乡镇水源地监测数据如遇项目超标,应组织核查,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市环保局,并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5.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组织核查,并报送原因分析。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若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三、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测点:功能区噪声4个测点,详见附表6。区域环境噪声177个测点,交通干线噪声在10条交通主、次干线上设置44个测点,详见附表7。
2.监测项目: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3.监测频次: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时间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时间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全年监测4次。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5.数据上报:应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一)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按照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待定,另行通知。
2.监测项目:监督性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专项检查监测,参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20号)确定。
3.监测频次:按照“双随机”的原则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可增加监测频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数据报送:监督性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完成数据填报。对于未开展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口,应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水、大气、土壤环境管理科负责提供永久性关停企业的关停文件,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全年停产、季节性停产、废水不外排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报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不具备监测条件、不能够进行监测和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市环境监测站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同时向环境监察支队通报。
(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监测范围为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为日废水设计排水量超过300m3或年废水设计排放量超过10万m3的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名单详见附表8。
2.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
3.监测频次:按照“双随机”的原则确定,入河(湖)排污口原则上全年至少监测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可增加监测频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口,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监测方式:我市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管理需求统筹安排。
5.数据报送:监督性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完成数据填报。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应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不能够进行监测和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市环境监测站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同时向环境监察支队通报。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暂检查2019年之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表9。2019年年内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适时调整变化,另行通知。
2.检查内容: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按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情况;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的报送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10%的发证企业。
4、任务分工:环境监测和辐射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配合做好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专项检查的相关工作。
5.数据报送: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收集、汇总全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检查结果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保局,同时电子件发送hnszsys@163.com。
五、专项监测
(一)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按照《转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区域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的通知》(豫环监测〔2011〕89号)的要求,对我市蟒河赵礼庄、济源南官庄2个监测断面每月开展1次重金属监测,3月开展1次地表水和底泥重金属全分析监测。地表水重金属监测断面详见附表10。
(二)农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济源坡头
2.监测因子: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3.监测频次: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0%。
4.监测数据上报时间:通过VPN网络实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区域与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审核,同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并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运维记录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三)城市河流清洁行动监测
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主要城市河流水质监测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4〕160号)要求,每月对我市参与考核排名的城市河流蟒河赵礼庄断面监测一次。
(四)县级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考核断面交叉监测
按照《豫环文〔2018〕18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考核断面交叉监测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要求,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对交叉监测城市地表水断面监测任务,须在每月20日前对分配的河流断面进行采样,并将监测结果于每月27日前上报至河南省环境监测综合分析新系统以及老系统。
新系统网址:http://10.41.100.196:8088/loginController.do?login;老系统网址:http://10.41.100.17:8088。
1. 监测范围:在全市范围内选3个村庄开展村庄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的监测及评价。要求监测一个与2014年相同的静态村为必测村庄,另2个为选测村庄,要求与2018年的监测村庄不同。村庄要求选取生态、种植、养殖、工业、旅游等5个类型的村庄,尽量选取选取1个参加“以奖促治”或“连片整治”的村庄和1个未参加“以奖促治”或“连片整治”的村庄。
2. 信息调查:村庄名称、村庄类型、是否为“以奖促治”或“连片整治”的村庄;监测区域面积、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自然植被、周边土壤类型、地下水和地表水;村庄人口、社会经济、工农业生产、主要作物、化肥农药使用、周边污染源、灌溉用水、集中饮用水源。
3. 监测内容:村庄环境空气(SO2、NO2、PM2.5、PM10、CO、O3);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和表2的28-29项,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23项);村庄周边土壤(pH值、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及选测项目)(2018年8月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GB/T15618-2018)》);有处理设施的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水质(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选测项目);地表水水质(重要或最大的1条河流入境、出境断面,有湖库的另加1个湖库的1个监测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23项,湖库加测总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人类干扰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有机物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后,按照其具体要求开展。
其他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 监测方法: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5. 监测频次:村庄环境空气1次/季度(连续监测5天)、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1次/季度、村庄周边土壤1次/第二季度(必测村庄不测土壤、其他2个村庄各布设3-5个监测点位)、地表水质1次/季度、生态环境状况1次/年。
6.监测时间:在第1季度的第2个月进行监测,每2、3、4季度的第1个月进行监测。
7.评价方法:按照《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14〕148号)中修订后的规定对农村环境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8. 报送时间:市环境监测站分别于下列时间段内将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月、5月、8月、11月上报环境空气、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质监测数据;于8月上报村庄周边土壤监测数据;于11月上报农村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数据;于12月上报《2019年济源市农村环境监测报告》和《2019年济源市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六)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土壤例行监测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厅土壤例行监测任务要求,适时开展我市土壤例行监测工作。
2.土壤风险点位监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的要求,开展土壤风险点位的监测工作。
2.1监测范围:土壤风险监测点位,具体点位待省厅另行通知。
2.2信息调查:调查监测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工农业生产、周边污染源、灌溉用水、土地种植作物、地表植被、土壤类型、土壤性质等信息。
2.3监测项目:监测项目:pH值、有机质、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
2.4监测方法:土壤的监测分析执行《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生字〔2011〕161号)中规定的方法,没有列入的项目,其监测方法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中监测分析方法。
2.5监测频次:监测1次。
2.6监测时间:3-5月份样品采集;5-7月份制备样品,7-9月份测定样品。
2.7分析评价:评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8报送内容及时间:要按时送交采集的土壤样品,按照要求制备土壤样品,按时报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及时将土壤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2019年济源市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和《2019年济源市土壤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上报时间省环境监测中心另行通知。
(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配合做好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八)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应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保障应急监测物资、装备,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应能及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编写监测快报、专报。
六、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一)应急监测快报
市环境监测站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第一期环境监测快报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同时将监测数据直接上报省环境保护厅。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在启动应急预案期间每天编制环境质量状况日报。
(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
市环境监测站每周编制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周报。
(三)环境质量月报
市环境监测站每月编制完成《济源市环境质量月报》。
(四)环境质量年报
4月20日前完成《2018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并上报至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电子版上报到省环境监测中心邮箱:hnemczhk@163.com。环境质量报告书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要求编写,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五)环境质量专报
市环境监测站针对某区域某一时段的污染现象或趋势,或就某事件的原因调查分析,可不定期编制《环境质量专报》。
(六)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市环境监测站应于12月底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年度农村环境监测报告和年度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
(七)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监测中心通知要求,将土壤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年度土壤环境监测报告和年度土壤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
(八)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要求,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九)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或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专报
当发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达到启动重点污染源预警响应情形时,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应当立即编写《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或《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相关领导、科室。
当发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达到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情形时,环境监测站应在1日内对监测数据进行核实,编制《环境监测预警专报》,报送相关领导、科室。
七、质量保证
(一)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实验室资质
市环境监测站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并在有效期内。
2.监测仪器
监测分析仪器需进行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如不需送检的仪器应进行自校,不能溯源至国家标准的仪器应进行比对。年内需对监测仪器进行必要的期间核查,并定期进行校准。
3.监测分析方法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和废水监测质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及通过计量认证评审的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年内需对监测方法开展比对实验。
4.监测人员持证
所有提供数据的监测人员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岗前培训后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5.实验室环境条件
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样品分析技术要求。
6.质控措施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详见“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环境监测站应对每项监测工作下达详细质控措施,包括精密度和准确度的控制。对实验室内不同类型的分析方法开展人员、方法、仪器比对分析和留样复测。对于饮用水源水质、地表水河流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物监测数据异常的,要及时开展复测工作。
7.质控考核
采取实验室能力验证、质控考核、质控抽测(同步监测)、质量检查的方式对环境监测质量进行考核。
8.质量评估
市环境监测站11月30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济源市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对当年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数据进行质量评估。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空气自动站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自动站运维,受委托的社会化运维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开展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校准、期间核查、自校验等工作,做好自动监测仪器质控设备的检定和量值传递工作。市环境监测站要做好空气站颗粒物手工比对监测、日常数据审核和配合省厅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协助配合运维单位做好质量控制、空气站供电、通讯正常运行条件保障和周边运行环境的优化工作。
2.国控、省控水质自动站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自动站运维,受委托的社会化运维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标液核查、期间核查、自校验、手工比对等工作。市监测站要做好每月两次的检查、考核和配合省厅定期开展的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协助配合运维单位做好水站质量控制、供电、通讯正常运行条件保障和采水点周边运行环境的优化工作。
3.严格禁止和杜绝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嫌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样品分析的实验室要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监测人员、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人员均需持岗上岗,监测分析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并能正常使用,监测分析方法要通过计量认证评审,国标、行标、有作业指导书的监测分析方法。
从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区域确定、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报告编写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各类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要规范填写,三级审核、保证齐全;有质控措施控制土壤环境监测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对各监测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测定大于10%的平行样品和加标样品、同时测定有证标准样品。
质量保证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规定。
报送的监测数据统计表中若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如0.005L,不能报未检出或指数形式,检测限应不高于评价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八、信息公开
按照《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函〔2013〕114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全面地将监测信息通过当地的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附表1
2019年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测点 名称 |
测点 代码 |
所在 区域 |
功能区代码 |
SO2 |
NO2 |
PM10 |
PM2.5 |
CO |
O3 |
降水 |
降尘 |
备注 |
市委党校(省控) |
402 |
市中心 |
2 |
★ |
★ |
★ |
★ |
★ |
★ |
★ |
★ |
市委党校降尘点暂时在百货大楼,尚未变动 |
新行政区(省控) |
405 |
沁园办事处 |
2 |
★ |
★ |
★ |
★ |
★ |
★ |
|
★ |
|
黄河科技学院(省控) |
406 |
玉泉办事处 |
2 |
★ |
★ |
★ |
★ |
★ |
★ |
★ |
★ |
|
三湖嘉园六中站(市) |
|
|
2 |
★ |
★ |
★ |
★ |
★ |
★ |
|
★ |
|
高新区(市) |
|
|
2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
2019年乡(镇)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测点名称 |
测点代码 |
所在区域 |
功能区代码 |
SO2 |
NO2 |
PM10 |
PM2.5 |
CO |
O3 |
降尘 |
思礼镇环境空气自动站 |
|
思礼镇 |
|
★ |
★ |
★ |
★ |
★ |
★ |
★ |
克井镇环境空气自动站 |
|
克井镇 |
|
★ |
★ |
★ |
★ |
★ |
★ |
★ |
梨林镇环境空气自动站 |
|
梨林镇 |
|
★ |
★ |
★ |
★ |
★ |
★ |
★ |
五龙口镇空气站 |
|
五龙口镇 |
|
★ |
★ |
★ |
★ |
★ |
★ |
★ |
邵原镇环境空气自动站 |
|
邵原镇 |
|
★ |
★ |
★ |
★ |
★ |
★ |
★ |
大峪镇环境空气自动站 |
|
大峪镇 |
|
★ |
★ |
★ |
★ |
★ |
★ |
★ |
坡头镇空气站 |
|
坡头镇 |
|
★ |
★ |
★ |
★ |
★ |
★ |
★ |
王屋镇环境空气自动站 |
|
王屋镇 |
|
★ |
★ |
★ |
★ |
★ |
★ |
★ |
下冶镇空气站 |
|
下冶镇 |
|
★ |
★ |
★ |
★ |
★ |
★ |
★ |
三湖嘉园六中站(市) |
|
承留镇 |
|
★ |
★ |
★ |
★ |
★ |
★ |
★ |
高新区(市) |
|
轵城镇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2019年地表水监测断面一览表
断面 名称 |
所属 |
河流 |
国控 |
省控 |
国、省控湖库 |
国家考核 |
责任目标 |
自动 监测 |
城市河流水质排名考核断面 |
小浪底水库 |
黄河 |
黄河干流 |
★ |
★ |
|
★ |
★ |
★国控 |
|
桐树岭 |
黄河 |
小浪底水库 |
|
|
★国控 |
|
|
|
|
大横岭 |
黄河 |
小浪底水库 |
|
|
★国控 |
|
|
|
|
南山 |
黄河 |
小浪底水库 |
|
|
★国控 |
★ |
★ |
★国控 |
|
济源曲阳湖 |
黄河 |
蟒河 |
★ |
★ |
|
|
|
|
|
济源五龙口 |
黄河 |
沁河 |
★ |
★ |
|
|
|
★ |
|
赵礼庄 |
黄河 |
蟒河 |
|
|
|
|
|
|
★ |
合计 |
|
|
3 |
3 |
3 |
2 |
2 |
3 |
1 |
附表4
2019年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监测点位 |
合计 |
赵礼庄、纸品厂、河合、留村、 市宾馆、煤气工程、柴庄、青多 |
8 |
附表5
2019年饮用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监测点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源地性质 |
柴庄 |
柴庄 |
地下水 |
在用水源地 |
小庄 |
青多 |
地下水 |
在用水源地 |
河口水库 |
河口水库 |
地表水 |
备用水源地 |
蟒河口水库 |
蟒河口水库 |
地表水 |
备用水源地 |
王屋镇天坛山水库 |
天坛山水库 |
地表水 |
在用水源地 |
邵原镇布袋沟水库 |
布袋沟水库 |
地表水 |
在用水源地 |
梨林镇地下水井群 |
梨林镇安村水厂(3#井) |
地下水 |
在用水源地 |
附表6
2019年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测点名称 |
测点代码 |
功能区代码 |
御驾 |
1 |
居民文教区 |
西关 |
2 |
混合区 |
奔月集团 |
3 |
工业区 |
交通局 |
4 |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
附表7
2019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一览表
区域环境噪声 |
交通干线噪声 |
|||
网格尺寸 (m×m) |
测点总数 |
主次干线条数(条) |
测点总数 (个) |
监测路段总长(km) |
400×400 |
177 |
10 |
44 |
46.6 |
附表8
2019年入河(湖)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名单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设置单位 |
排污口类型 |
受纳水体名称 |
1 |
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混合入河排污口 |
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第二) |
混合污废水排污口 |
广利总干渠 |
2 |
梨林镇区生活污水入济河排污口 |
梨林镇人民政府 |
生活污水排污口 |
济河 |
3 |
坡头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口 |
坡头镇污水处理厂 |
生活污水排污口 |
大柴河 |
4 |
济源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污水排放口 |
济源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
工业废水排污口 |
南蟒河 |
5 |
济源市承留镇区生活污水入五指河排污口 |
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
生活污水排污口 |
南蟒河 |
6 |
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工厂排污口 |
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 |
工业废水排污口 |
苇泉河 |
7 |
济源市豫光锌业园区3号排污口 |
豫光锌业园区 |
工业废水排污口 |
猪龙河 |
8 |
济源市豫光锌业园区1号排污口 |
豫光锌业园区 |
工业废水排污口 |
猪龙河 |
9 |
济源市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工厂排污口 |
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 |
工业废水排污口 |
猪龙河 |
10 |
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厂排污口 |
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混合污废水排污 |
沁河 |
11 |
五龙口镇区生活污水入广利渠排污口 |
五龙口镇区 |
生活污水排污口 |
广利渠 |
12 |
济源市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号排污口 |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
工业废水排污口 |
盘溪河 |
13 |
济源市玉川城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混合入河排污口 |
济源市玉川城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混合污废水排污口 |
盘溪河 |
14 |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废水总排口 |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工业废水排污口 |
盘溪河 |
15 |
北控(济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工厂排污口 |
北控(济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
混合污废水排污口 |
蟒河 |
16 |
济源市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河排污口 |
济源市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工业废水排污口 |
苇泉河 |
附表9
2019年之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许可证管理类别 |
发证时间 |
1 |
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12-13 |
2 |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12-14 |
3 |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12-19 |
4 |
河南豫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8-12-29 |
5 |
济源市金惠铅业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8-12-29 |
6 |
济源市聚鑫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8-12-29 |
7 |
济源市轵城清真伊品牛羊肉场 |
简化管理 |
2018-09-29 |
8 |
济源市蜀星食品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8-10-29 |
9 |
济源金龙水泥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8-06-25 |
10 |
济源市新生家禽屠宰厂 |
简化管理 |
2018-09-29 |
11 |
济源市亿源肉食品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8-09-29 |
12 |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8-09-29 |
13 |
济源市喜富食品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8-09-29 |
14 |
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12-14 |
15 |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12-11 |
16 |
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8-07-11 |
17 |
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7-12-04 |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许可证管理类别 |
发证时间 |
18 |
河南中州种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7-12-07 |
19 |
济源市义信勇裘皮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7-12-12 |
20 |
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05-28 |
21 |
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05-27 |
22 |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05-29 |
23 |
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11-28 |
24 |
济源中移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12-18 |
25 |
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 |
简化管理 |
2017-12-11 |
26 |
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12-11 |
27 |
河南万友达实业有限公司引沁水泥厂 |
简化管理 |
2017-12-06 |
28 |
河南顺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05-28 |
29 |
济源市国泰发电有限公司 |
重点管理 |
2017-05-31 |
附表10
2019年地表水重金属监测断面一览表
序号 |
所属流域 |
所在河流 |
断面名称 |
断面类别 |
断面属性 |
1 |
黄河 |
蟒河 |
赵礼庄 |
市控 |
支流汇入口 |
2 |
黄河 |
蟒河 |
济源南官庄 |
省控 |
济源市区下游 |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发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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