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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3〕14号(济源市南庄中天玻硅厂)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3-03-1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314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南庄中天玻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4EM2R8Q

地址: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玉川大道南侧三号线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年产10万吨玄武岩棉项目正在进行项目施工期土地平整作业,施工现场西侧露天堆放原矿石及砂土约1500吨,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东侧施工区域未采取分区作业,也未采取围挡措施。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0万吨玄武岩棉项目于2020年7月6日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期共需平整土地182亩,拟于2021年8月完成项目前期土地平整。项目自7月6日开工建设起未落实封闭管理,未进行分区、分段作业,施工现场裸露地表未采取覆盖、固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存在夜间作业及扬尘严重等问题,10月9日上午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责成项目停工整改。你(单位)在10月10日夜间仍组织进行土石方清运作业,未按要求立即组织停工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0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2023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未采取围挡、遮盖、清扫、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行为共涉及6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判定为“未规范采取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2。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

5、受处罚次数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带入公式:28000=20000+(100000-20000)×[(2/5)2+(1+12+12+12+12/52×6]×50%,最终裁量金额:2.8万元。

10月9日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办约谈你(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要求停工整改后,你(单位)在10月10日夜间仍组织进行土石方清运作业,未按要求立即组织停工整改。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从重处罚情形的第九项“9.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规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进行处罚,裁量金额:3.36万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围挡、遮盖、清扫、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叁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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