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3〕4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梨林镇大许新飞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1XPEU8N
经营者:李国强
地址:济源市梨林镇大许村西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6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违反管控,存在夜间生产痕迹,生产线电机有余温,下料口物料为湿料。2、生产线上料口未建设除尘设施。3、厂区没有原料棚,大量物料露天堆放,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4、厂区有一个加油机,油罐一个。5、生产废水排至生产车间南侧水坑内,有大面积泥浆废水,没有防渗措施,疑似渗坑。6、厂区两台铲车未检测上牌。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年产石子1.2万方、砂子0.7万方项目2012年1月16日通过环评审批(济环评审〔2012〕007号),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18年6月,你(单位)因无石料矿产资源,被污染防治攻坚办断电。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级),要求石料加工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12月6日检查时,你(单位)1500平方米大棚内堆存石子约400吨、砂约200吨,上料口有新上料痕迹,使用发电机生产。
你(单位)生产工艺为湿法破碎工艺,上料、破碎、筛分及洗砂过程均为湿法操作过程,生产时产品含水量约20%,上料、破碎、加工和物料输送均不产生扬尘。
你(单位)未建设原料大棚,厂区东北侧场地未硬化面积约900平方米,露天堆存沙石原料约1200方、石子约300方、沙约600方,未采取覆盖措施。
2020年8月你(单位)投资2000元购买4吨二手储油罐一个、加油机1台,主要储存柴油,油品来自克井南庄加油站,内部工程车辆使用。新建储油罐、加油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20年8月25日投用。厂西南“水坑”为硬化污水沉淀池,约1800立方米,1台MBY-Q-3000型污泥压滤机,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没有外排水现象。
你(单位)共有非道路移动机械2辆,工程机械型号SEM652,山东青州生产,生产日期2017年3月,发动机功率162KW。工程机械型号GP53,山东临工生产,生产日期2017年6月,发动机功率162KW,均为国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挂设工程机械号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你(单位)储油、加油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责令后停止使用,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项目设备投资小,责令恢复原状。年产石子1.2万方、砂子0.7万方项目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物料密闭存放,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经集体研究,你单位积极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恢复原状;2.罚款20万元(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