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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来源:      日期: 2018-09-30 打印页面

  济政[2018]29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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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环境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的一个关键。党的十九大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带领全市上下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向污染宣战,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持续改善。但我市工业结构重、污染底子厚、排污总量大,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生态环境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确保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生态建设为基础,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为路径,以严格监管、强化督察、奖优罚劣为抓手,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坚决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抓紧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济源出重彩新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为实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1.2018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62微克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04微克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 

  全市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达到55%以上,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配合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20%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完成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2.2019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55微克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01微克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20天以上。 

  全市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总体达到60%以上,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完成50%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累计完成50%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3.2020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53微克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98微克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34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全市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总体比例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70%;所有水体考核断面水质达到Ⅳ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确保完成国家、省水质考核目标。 

  完成济源市土壤农田修复试点项目;全面完成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5年相比零增长或进一步削减。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重点打好结构调整优化、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柴油货车治理、城乡扬尘全面清洁、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五个标志性攻坚战役。 

  (一)打好结构调整优化攻坚战役。加快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区域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强化源头防控,加大治本力度。 

  1.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1)严控煤炭消费目标。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2号),强化电力、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减量措施,淘汰一批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效产能,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定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局) 

  (2)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煤炭、煤电、钢铁、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焦化等8大类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3)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1.5倍减量替代。对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产业集聚(开发)区和镇(街道)新上耗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对未完成上年度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产业集聚(开发)区和镇(街道),实行耗煤项目区域限批。(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构建清洁取暖体系。 

  (1)基本实现城区集中供暖全覆盖。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城市建成区集中供暖主管网覆盖区域内,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减少供暖盲区。2018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2019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7%以上;2020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取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在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实施电能清洁取暖工程,加快推广地源、水源和空气源热泵技术,开展分布式电能供暖工作;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区域,在落实气源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建设燃气锅炉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开展浅层地热、工业余热等供暖示范项目建设,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空调和燃气壁挂炉等分散式取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全市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分别按年度达到省控目标。(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中裕燃气济源分公司) 

  (3)加强清洁型煤质量监管。依托全市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在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将清洁型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偿措施。集中资源推进重点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城镇建成区为单元整体推进。持续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清洁型煤行为。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平原镇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型煤。(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开展工业燃煤设施拆改。 

  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建成区内4台燃煤热风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4.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2020年底前,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锅炉拆改实施逐年递减的资金奖补方式,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每蒸吨6万元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每蒸吨4万元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后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给予资金奖补。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确需保留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不再办理使用登记和审批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 

  5.提升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1)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和提升供应保障能力。深入推进城镇天然气利用工程,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气化济源”水平。灵活采取管道及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供气站等多种方式供应天然气。加快储气设施建设,2020年供暖季前,全市形成不低于保障全市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采暖季期间,天然气要突出“压非保民”。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2)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进风电项目建设,有序建设大型风电基地和平原地区低风速平原风电项目,因地制宜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有序发展地热供暖(制冷),全市新增地热供暖面积15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6.持续提升热电联产供热能力。 

  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加快沁北电厂热电联产热源建设和供热管网建设。2020年底前,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7.加快农村电网保障能力。 

  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责任单位:济源供电公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8.有序推进建筑节能减排。 

  鼓励城镇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到2020年,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筑能效提升新模式。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9.严格环境准入。 

  要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原则上禁止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不再实施省内产能置换。(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控制低效、落后、过剩产能。 

  (1)加大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淘汰退出达不到标准的落后产能和不达标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政策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对炭素、棕刚玉、陶瓷、耐火材料、砖瓦窑、铸造等高排放行业淘汰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严控“两高”(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产能。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贯彻实施国家、省制定的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1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实施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人群密集区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搬迁改造、关停退出,推动实施焦化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工程。2018年底前,制定建成区钢铁等重污染企业对标改造、关停、转型、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未按计划执行的予以停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2.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坚持分类处置,给予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或搬迁入园。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一律依法关停。建立市、产业集聚(开发)区和镇(街道)联动监管机制,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向乡村转移、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13.加快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1)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的技术产业化。有序发展地热能勘察与供热。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积极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2)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立足我市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把握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趋势,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领、创新驱动、重点突破、同步发展的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增强我市工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提升发展潜力;以纯电动乘用车和低速电动车为主攻方向,以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为突破口,引进新能源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完善产业链条,不断壮大产业规模,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以创新商业模式为抓手加快示范推广应用,加大充换电设施建设力度,营造健康发展环境,提高新能源汽车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将我市建设成为省内重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污染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开展绿色交通建设试点工程,推进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应用,重点推进交通运输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 

  14.推动运输结构优化调整。 

  (1)增加铁路货运比例。积极发展铁路运输,提升铁路货运量。积极争取铁路专用线建设,支持煤炭、钢铁、建材等大型专业化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积极推进企业自建铁路专用线对外开放共用。(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2)优化骨干公路网布局。科学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行驶,确定绕城通道路线,完善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线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根据现有路网结构和实际通行量,制定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优先选择主通道通行,远离城市通过。加快推进绕城货运通道规划建设。力争2022年底前,建成普通干线公路多向绕城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物流基地建设,加快发展集装箱联运,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 

  15.提升机动车油品质量。 

  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国六标准车用油品升级置换、保障供应工作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国六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大力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加快推进正规石油企业布点,合理规划,收购或租赁现有站点快速弥补市场空白。2020年,保证正规加油站点在农村偏远地区满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持续组织开展“油品质量检查行动”,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化济源分公司、中石油济源分公司) 

  16.大力推广绿色城市运输装备。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科学编制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公交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 

  积极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装备、装卸设备。原则上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全市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2018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2019年底不低于85%;2020年底不低于9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年底不低于30%;2019年底不低于40%;2020年底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 

  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济源供电公司) 

  (二)打好工业企业绿色升级攻坚战役。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力度,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行动。 

  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供热等清洁能源。凡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依法一律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 

  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方案。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2020年底前,建成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实施重点企业深度治理专项行动。 

  2018年10月底前,鼓励钢铁、炭素、水泥熟料、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钢铁、铝用炭素、水泥、玻璃、焦化、电解铝力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建立管理台账;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5.大力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产业集聚(开发)区、特色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科技局、商务局) 

  6.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就业,聚焦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以及幸福产业、数字经济、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结合推动大气污染传统通道城市和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产业战略转型,选择1-2个具有高成长性、能够支撑未来发展的产业,省市联动培育形成1个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力争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育创建5家绿色工厂、2家绿色园区。全市“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智能转型走在全省前列;实现全市规上企业普遍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除享受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外,市财政再按30%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7.开展秋冬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制定实施方案,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采暖季,实施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化工行业错峰生产(水泥行业实行“开二停一”),其中,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打好柴油货车治理攻坚战役。以柴油货车治理为重点,强化机动车监管整治,开展柴油机清洁行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提升机动车污染治理水平。 

  1.突出重型柴油运输车辆治理。 

  开展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主要路口开展重型柴油车尾气抽查检测,在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车辆(集中)停放地等对重型柴油车开展达标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并予以劝返。加油站点必须销售合格的车用尿素,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并采取边排查边执法查处的形式,开展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严禁 “冒黑烟”等污染严重的施工机械进入工地施工。依托信息互联功能和空间定位技术,建立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全面掌控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位置信息、作业状况和排放情况,对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张贴二维码环保标志,严禁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未张贴环保标志)施工机械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进行施工。2019年,将船舶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淘汰或清洁化改造。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3.开展新生产机动车、船源头治理。 

  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全面开展对机动车销售流通环节的抽查工作,严查车辆环保设施配备,对不符合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的机动车予以查扣。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船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4.加强在用车辆污染监管。 

  (1)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运行管理。开展打击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动,利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并实行“黑名单”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2)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安装2套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3)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5.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按照全省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制定淘汰方案,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老旧机动车,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通知车主立即予以淘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现场查处,强制淘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6.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 

  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颁布机动车“限行、限号”方案,定期组织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合理组织车流疏导,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强化宣传引导,倡导“停车息匙”。(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 

  (四)打好城乡扬尘全面清洁攻坚战役。严格工地、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清洁标准,开展城市绿化建设,全面提升城乡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1.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开展大规模土地绿化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推行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8年、2019年、2020年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分别达到35.3%、35.6%、35.9%,分别实现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30%、60%、8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城市平均降尘量每平方公里每月不得高于9吨。(责任单位:市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严格施工扬尘污染管控。 

  强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将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置砂浆,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城市拆迁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继续实施 “封土行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2018年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标准。2019年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除办事处管理范围外),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10”标准。2020年全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标准。加强对高速、国、省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每日至少清扫1次。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5.大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进行综合整治。2018年,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制定更严格的矿业权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1)强化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镇(街道)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努力保持夏秋“零火点”目标。(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消防支队、农业科学研究院、气象局、科技局、济源日报社、济源广播电视台、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3)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环境保护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 

  依据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加强经营、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五)打好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攻坚战役。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加强应急预警管控,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努力实现环境质量监控全覆盖。 

  1.提升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1)建立覆盖全面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镇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任务。2019年底前产业集聚(开发)区、特色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监测能力。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利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科学分析空气质量状况,为制定环境空气改善方案提供基础依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2)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和风廓线雷达;2019年完成主要气流通道和颗粒物及光化学组份综合观测网建设省下达任务;2020年完成大气污染遥感、气溶胶激光雷达、组份观测监测网络省下达任务。将大气科研成果与污染成因解析业务化应用相结合,不断提高观测数据挖掘研究能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2.提升环境预测预警能力。 

  2018年全面完成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9年初步形成一体化预测预报技术系统及会商机制;2020年实现覆盖全市的精准预报能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 

  (1)完善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2018年9月底前,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19年对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涉气企业进行全面筛查(含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2019年9月底前,满足建设标准(含无组织排放治理后,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的工业企业)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实现对满足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标准的涉气企业自动监控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构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体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查,摸清VOCs排放企业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实现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相关无组织排放数据与环保监管部门共享。2018年底前,建立VOCs排放企业清单,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19年底前,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全部企业完成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工业企业VOCs排放监控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监控平台联网。2018年12月底前,对开工建设的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科学设定颗粒物浓度预警阈值。(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4.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 

  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5.提高污染动态溯源的能力。 

  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提高污染动态溯源的能力,评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为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预警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开展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头控制等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科技局) 

  6.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能力。 

  (1)建立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2020年底前,实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与可视化平台联网,实现污染天气可视化管理,实现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用电量数据实时对接、共享和应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济源供电公司) 

  (2)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按行业进一步细化工业企业、施工工地、餐饮业、汽车喷漆房、机动车禁限行等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实行清单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有色、矿山、化工、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完成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适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人工影响天气干预措施应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 

  (4)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在每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开展气象条件影响及应急应对减排效果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三、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长制,强化河长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重点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全域清洁河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四个标志性攻坚战役,统筹推进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通过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水平,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治理黑臭水体,并建立长效机制。 

  1.全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要求,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现象;进一步拉网式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建立台账。2019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黑臭水体(含新排查的)整治工作。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实现长治久清。(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2.强力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全面调查核算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现有污水设施收集处理量、城镇现有生活污水直排量,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已经基本满负荷或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城镇化发展需要的地方,2018年底前,根据实际情况,要规划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或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实现管网全覆盖;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加强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尾水人工湿地,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水平。2018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5%以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建筑中水设施;2019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7%以上;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二)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排查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1.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要求,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情况和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违法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和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 

  2.加强饮用水环境管理。 

  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划定并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加快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打好全域清洁河流攻坚战役。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保障河流生态流量,逐步恢复水生态。 

  1.开展河道综合整治。 

  2018年,开展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秸秆)、入河直排口、餐饮、网箱养殖、河道采砂、码头、旱厕和堤身岸坡滩地农作物施肥种植等排查整治;优先完成对全市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上游5000米、下游500米及河道两侧500米左右范围问题的排查整治,并纳入“一河一策”长效管护机制。2019年基本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沟渠)整治。2020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济源黄河河务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 

  2.改善河流生态流量。 

  完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水系重大连通工程,充分利用水资源分配量,最大限度地补充河流生态流量。做好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要采取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改善机制;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2020年,建立生态流量改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黄河河务局) 

  3.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河湖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水利、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年度目标要求,制定实施我市全域水质整体改善方案;蟒河、济河及其支流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河流水质提升专项方案,确保到2020年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好于Ⅳ类。(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役。以建设美丽乡村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程,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白色污染问题,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治理农村污水、垃圾。 

  全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优先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两侧、镇政府所在地、交通干线沿线和市界周边乡镇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加大各级财政运维投入,镇级政府要负责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2018年,重点推进河流断面周边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19年,重点推进河流沿线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20年,全市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模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实现全市行政村有效整治。(责任单位: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2.防控农村改厕后粪污污染。 

  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改厕后,污水能进入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并达标排放;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采取定期抽运等收集处置方式,予以综合利用,有效管控改厕之后产生的粪污。到2020年,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责任单位: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2018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0%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8%以上;2019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8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五)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调整结构、优化布局。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等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就此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严格环境准入。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城乡规划局) 

  3.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加强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其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4.提升产业集聚(开发)区污水处理水平。 

  现有省级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必须实现管网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做到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推进其他各类各级园区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 

  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防止水运污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6.节约保护水资源。 

  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形成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快节水产业发展。2018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4%、25%以上。进一步推进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着力抓好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 

  7.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 

  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测站点设置,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要求,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着力解决突出土壤环境问题,确保全市粮食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强力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1.推进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 

  自2019年起,逐步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参考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通过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措施,依法严格保护;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划为特定农产品禁产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防范耕地环境风险。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耕地类别划分。(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 

  2.切实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 

  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持续性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林业局) 

  3.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实施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粮食局) 

  4.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开展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年全面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2019至2020年,加强治理修复耕地管控,对原有修复效果进行巩固和提升。到2020年10月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财政局) 

  5.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方案,分区域、分年度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2018年,完成20%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2019年累计完成50%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二)全面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建立污染源监管清单。 

  按照省环境攻坚办和省环保厅的要求,开展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历史遗留尾矿库、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等排查活动,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摸清各类污染底数,建立台账,2018年底前,形成监管清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土壤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基础支撑。2018至2020年,开展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农牧局、财政局) 

  3.创新工作运行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机制,实施规范有序管控。依据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环保、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共享,提高风险管控成效,形成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严把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项目准入、许可关,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管理,严防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形成运行良好的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农牧局、财政局) 

  4.加快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2018年起,与其他城市合作建设豫北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按照全省统一规划,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科学布局灌区灌溉水质监测网点,配合建设省、市、县三级林业用地土壤监测体系网络。配置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提升市环境监测站土壤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加大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检测人员技术能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 

  (三)加强土壤污染的源头管控 

  1.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在产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开展5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升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涉重金属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按照“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2018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降至0.8%以下,农药的有效利用率达到38.5%以上,到2020年10月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粮食局) 

  3.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场(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不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到2020年10月底,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10月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范污泥处置活动,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到2020年10月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4.推进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 

  全面整治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磷石膏渣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推进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开展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实施运营情况评估,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提升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到2020年10月底,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5%。(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的,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环境污染调查评估,对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地块,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监督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起,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管理,实施污染地块名录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2.加强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管理。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合管理;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各相关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确保地块安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防范化解土壤各类环境风险 

  1.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 

  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环境风险。(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2.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粮食局) 

  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实施严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五、加快推进生态体系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红线控制。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开展空间规划试点,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健全主体功能区差别化配套政策体系,协同推进林业生态、湿地生态、水利生态、农田生态、城市生态的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实现格局优化、系统稳定、功能提升和自然良性循环,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二)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相结合,统筹考虑国土绿化、生态治理、生态廊道、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山区生态林建设工程,构建南太行山地生态屏障,建设沿黄生态廊道,逐步形成生态网络屏障。大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重大生态工程,统筹森林生态、湿地生态、流域生态、农田生态、城市生态建设,持续提高生态系统质量。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生态修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黄河河务局) 

  (三)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绿化美化国土空间。集中连片建设森林,建设树种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形成沿河(渠)、沿线、沿湖(库)的国土绿化网络,促进山脉、平原、河湖、城市、乡村绿化协同,增强涵养水源、保育土壤、防风固沙、净化环境等林业生态效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水利局) 

  (四)提升农田生态化水平。开展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计划,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和沃土工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环保标准规范,将生态建设与农业投入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大力实施农田防护林建设工程,高水平建设平原生态涵养区。加快推进河流沿岸和湖泊周边生态农业开发,加快建设都市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形成绿色保护圈,大幅减少农田耕作、换茬过程中扬尘污染,实现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和农民富裕双赢。(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科技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牧局) 

  (五)打造生态宜居城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为重点,以百城提质增效为抓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各类空间,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扩大城市绿色生态空间,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城市生态通风廊道,因地制宜建设广场、公园、街旁游园、湿地公园和生态园区,完善城市公园绿地、绿道网、绿化隔离带建设。以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为重点,实施城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工程,在沿交通干线两侧形成线状林带,在河道沿岸形成棋盘式的城镇林带网,大力提高城区绿化覆盖率。加快建设城市生态水循环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现“河湖与城市共呼吸”。(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自觉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最牢固的理念、最重要的战略、最重大的责任。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细化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加强压力传导,夯实政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专题研究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在本计划基础上,依据本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深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坚决完成2020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坚持目标导向,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作为确定攻坚治理任务的依据,作为考核、奖惩的标准,切实将目标改善压力落实到相关部门。要建立各项任务台账清单,实施严格的督导检查制度,“抓两头、带中间”,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治理项目按时间节点提前完成,为实现2020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三)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在全面实施产业集聚(开发)区和镇(街道)生态补偿、绿色环保调度、排污许可等制度基础上,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完善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修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形成市场化多渠道的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 

  (四)强化环保督察,严格执法监管。完善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通过严格环保督察,夯实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建立督察整改落实推进机制,全面落实国家、省督察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以钉钉子精神盯着不放、一抓到底,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社会不满意不放过,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让环保守法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五)严格考核奖惩,注重奖优罚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研究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部门的成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公开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对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实施量化问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全民共治。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济源日报、济源广播电视台、济源市人民政府官网、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官网等,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排名及环境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曝光污染问题,加强舆论监督。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凝聚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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