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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2〕8号(济源市轵城国红劳务服务部)

来源:      日期: 2022-02-2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28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轵城国红劳务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6AUFP6Q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北孙村

经营者:杜国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4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济源市五龙口镇306省道路北金港锌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多部运输车辆运输物料。2、物料仓未完全封闭,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2020年1月18日租赁济源市金港锌业东厂区南边的第一个仓库堆放电石渣,2020年5月投入使用,仓库面积约5000平方米。2020年12月16日检查时,你(单位)仓库内堆存电石渣约800吨,地面、墙壁有积尘。仓库东侧大门未封闭(5米×16米),四周18个窗户及彩钢围挡30余米6处破损约300平方米,未安装喷淋等抑尘设施,装卸、堆存粉尘无组织排放。未及时清扫洒水,运输道路地面有积尘。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2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8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社会影响较小或污染危害不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积极整改,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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