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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2〕10号(济源市路威石油城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2-02-2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210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路威石油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16753833F

地址: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庙后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卢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5日,济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4把汽油加油枪(3#加油枪电磁阀损坏无法检测)进行气液比检测,结果显示2#加油枪结果为1.74,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的“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要求。

经调查,2021年6月15日,你(单位)正常营业,汽油加油机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你(单位)知道检测超标后,于2021年6月16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调试、检测,调试后5把加油枪气液比均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的“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要求,并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另查,2020年7月16你(单位)3#、5#加油枪气液比超标被我局立案调查,因违法行为系首次,且积极整改,免予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3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根据2021年1月15日施行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共涉及4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判定为“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为1;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为“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陆仟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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