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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2〕12号(济源市胜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2-02-21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决字〔202212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胜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419001000038182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

法定代表人:李向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西侧堆放铝矾土产品约300吨,占地120平米。

经调查,你(单位)年产3万吨石油支撑剂项目于2011年9月开工建设,2011年12月完成建设,建设内容主要为1条回转窑生产线,1台制粒机、1台旋转筛、1台混料机,回转窑生产线建有除尘设施,皮带输送已密闭。因市场等原因,你(单位)2013以来长期停产,属于长期停产企业。你(单位)于2017年10月,在厂区西侧堆放约300吨铝矾土产品至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8月18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0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你(单位)及时清理,且设备已经拆除,不具备生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物料露天堆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户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帐号:25076506596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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