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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意见(试行)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2-11-07 打印页面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

为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暨“三个一批”活动推进会议精神和“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和柔性执法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公开。

1.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厅重点督办的环境违法行为

2.中央级等主流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造成严重超标排污的主观恶意违法行为。

4.一年内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及以上的

5.存在主观故意或过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100万及以上罚款的,公民违法行为处30万及以上罚款的。

6.经集体研究讨论的其他需要公开的环境违法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暂不主动公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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