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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9001环罚决字〔2024〕3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4-05-24 打印页面


当事人姓名:罗小忠

身份证号码4108811968********

址:济源市邵原镇李家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河南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平台编号:240403410000020467)和河南省12369环保举报热线综合管理平台(平台编号:240403419001010005)群众反映,“河南省济源市东湖湾小区后面的北面沿河路往西500米,在东湖湾小区河北边可以看到一个高约30米的红砖垒的烟囱,在烟囱附近有很多厂房,不清楚哪个厂房散发的气味,生产排放难闻气味,望调查处理”。

2024年4月15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区域进行排查发现,济源华盛电源有限公司厂区南生产车间内有一小化工点,现场无生产原料和产品,在车间和厂区能闻到难闻气味。经查,你系小化工加工点经营者。2023年9月份,你在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投资10万元开工建设年产100吨医药中间体甲硫聚氯化苯项目,2024年3月底完成主体设备安装,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设。

你经营的产100吨医药中间体甲硫聚氯化苯项目,产品是甲硫基氯化苯;原料为氯化苯、甲醇、甲硫醇钠。主要生产设备有7个反应釜、1个离心机、1套接收罐。生产工艺:将原料甲醇、氯化苯、加到反应釜中加温到90度,滴加甲硫醇钠后生成成品。你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济源市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济源华盛电源有限公司厂区南车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医药中间体甲硫聚氯化苯项目环评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项目类别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类,应办理报告书;2024年4月17日河南金元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经营的项目评估总投资额为1411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9001环罚告字〔2024〕23号),告知你我局拟处3746元罚款。你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未批先建医药中间体甲硫聚氯化苯项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6项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判定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为“报告书(钢铁、火电、危废集中处置、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矿山开采项目等)(重点管理单位)”裁量等级为5。

3.项目建设地点类别:此项不裁量。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类别判定为“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

5. 超过限期整改时限类别:此项不裁量。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类别判定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059,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411.8,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3,1],处罚金额(X):3746,代入公式:

3746=1411.8+(7059-1411.8)×[(3/5)2+(52+32+12)/(52×3)]×50%,最终裁量金额:3746元。

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3746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214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521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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