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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噪声超标的处罚
字体[ ] 【日 期:2016-08-19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31

边界噪声超标的处罚

科技规划和政策法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1

边界噪声超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立案

1. 立案责任: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或者交办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7日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审查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告知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决定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属执法机构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科技规划科和

政策法规科

 

 

事后

督察

8.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编制后督察报告。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执法机构

 

 

服务电话:0391-683308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51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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