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 |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保持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其防治设施。排污单位确有必要关闭、拆除、闲置防治设施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决定的,视为同意。”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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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进行现场勘察,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
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
1日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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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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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业主凭受理单领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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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防治污染的设施运行监管 |
济源市环境 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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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责任:进行公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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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4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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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民之家A区2楼环保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