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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管环〔2022〕11号 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22-04-14 打印页面


 

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2022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

监测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现将《2022年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228

 

 

 

2022年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济源示范区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加密监测的省控空气自动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站”)由省级上收管理;乡镇空气自动站(以下简称“乡镇空气站”)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管理,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协助管理。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共设置5个自动监测点位,为省控监测点位(其中1个为国控省管,详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 监测频次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控空气站直接管理,驻市中心协助管理,采购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进行运维服务和质控服务。省控空气自动站仪器设备更新、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5. 评价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豫环文〔20207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工作的函》(豫环函〔2019230号)执行。依据《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站气字〔202076号)相关要求对受沙尘天气影响监测数据审核扣除后,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6. 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以VPN 方式实时报送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

数据核查与审核:省控空气站于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当日12时由驻市中心完成复审。

手工比对:驻市中心至少选取1个省控点位开展颗粒物(PM10PM2.5)手工比对工作,每个月至少比对10天,每天采样时间不少于20小时。比对报告于下一月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监测中心”)并根据省监测中心的统一部署,在必要的国、省控空气站开展颗粒物(PM10PM2.5)手工比对工作,比对报告根据要求及时上报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 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 号)开展质控工作,省控空气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由省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承担,驻市中心进行监督检查,随时接受总站的监督检查。

驻市中心参与社会化运维检查机构对省控空气站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省监测中心统一部署执行驻市中心于检查当月月底前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填报河南省运维质控监督现场检查表上报省监测中心。

(二)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济源示范区11个乡镇空气站详见附件2

2. 监测项目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具体为必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选测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能见度。必测项目监测方法应满足《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要求

3. 监测频次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负责实施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服务,驻市中心协助运维管理,负责数据复审与上报。

5. 评价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相关要求执行。

6. 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VPN 方式实时报送数据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然后统一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同时济源示范区作为冬奥会重点保障城市,做好与总站的数据联网传输工作。

数据核查与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完成前一日6项因子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每日12时由驻市中心完成复审。

数据上报:驻市中心每月1日前将上一月审核后数据报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三)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1. 预报范围

驻市中心开展济源示范区未来7日空气质量预报(包括AQIPM2.5和臭氧等要素),做好夏季臭氧和秋冬季污染过程预报。

2. 预报信息报送及发布

每日1200前在河南省省市一体化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填报未来5日城市AQI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和首要污染物预报结果。同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向社会发布。

3. 预报会商

驻市中心做好与省监测中心视频会商,开展与省监测中心及相关单位例行会商,以及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预报联合会商工作。

4. 其他要求

驻市中心加强PM2.5O3污染预测预报。按时参加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技术培训,为秋冬季重度污染过程应急管控提供技术支持。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对重度污染过程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四)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

1. 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质量浓度;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钒、铁、锌、镉、铬、钴、砷、铝、锡、锰、镍、硒、硅、钛、钡、铜、铅、钙、镁、钠、硫、氯、钾、锑等24种元素;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

选测项目:PM2.5中的水溶性有机碳、二元羧酸、多环芳烃、正构烷烃、左旋葡聚糖等有机化合物。

2)监测频次

1月、2月、3月、10月、11月和12月,监测频次为1/日,4-9月所有监测点位监测频次为1/3日。如遇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空气重污染过程,发生重污染须开展加密监测,频次为1/日。

3)工作方式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报告编写等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报送省监测中心

4)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驻市中心按照《大气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定(第一版)》(总站气字〔2019425号)的要求执行

2. 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确保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组分站)正常运行,并与省监测中心联网。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质量浓度、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包括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

选测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太阳光度计、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温度廓线、风廓线、水汽廓线。

3)监测频次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分站联网纳入河南省区域空气质量综合观测网,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开展运维服务,协助总站及省监测中心做好站点用房、用电等保障工作。

5)数据报送

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并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审核后数据推送至河南省大气区域综合观测平台。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驻市中心负责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监测活动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动监测质控遵照《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总站气字〔2019424号)要求执行。

(五)酸雨监测

1. 监测范围

共设置2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1

2. 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 监测频次

降雨(雪)时,每24小时采样1次,每天上午900至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 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省级事权,驻市中心负责开展监测、数据审核及报送

5. 数据报送

每月10日前,驻市中心将数据审核后,通过省监测中心综合分析系统(http://10.41.100.17:1088)向省监测中心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驻市中心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六)降尘监测

1. 监测范围

共设置11乡镇控监测点位。详见附件2

2. 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降尘量。

3. 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1次,每次采样周期30±2天。

4. 工作方式

11个乡镇降尘监测为市级事权,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及日常运维,参照《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 15265-94)、《“2+26”城市县(市、区)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201746号)、《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81519号),开展样品分析测试工作,驻市中心协助做好数据复审、数据报送工作。

5. 数据报送

每月8日前,乡镇降尘监测数据由驻市中心通过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向省监测中心报送。

(七)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 监测范围

根据《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函〔201911号)、《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和《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十四五河南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豫环办〔202139号)要求,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开展环境空气57种非甲烷烃类(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的手工监测。

同时,须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NMHC)和非甲烷烃类(PAMS物质)自动监测严格按照《十四五河南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适时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加密监测。 

2. 监测项目

非甲烷总烃(NMHC)、57种非甲烷碳烃类(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共计71种物质。

3. 点位布设要求

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并结合城市区域VOCS污染情况及臭氧污染防治实际需求,在城市上风向或背景点、VOCS高浓度点、臭氧高浓度点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位(下风向点位)增设监测点位。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移动监测。

4. 监测时间与频次

1)自动监测 

NMHCVOCs 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 1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总站数据平台联网。PAMS点位,同时开展NO-NO2-NOXO3CO、紫外辐射强度和气象五参数(气温、气压、风速、风向、湿度)及降水监测。

2)手工监测

开展PAMS物质和醛、酮类手工监测。监测时间和频次见表1、表2

1  手工监测采样时间和频次

监测时段

采样频次

采样时间

监测项目

1-12

1/6

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

NMHC

4-10

1/6

采样当天1000-次日1000

PAMS物质

1200-1500

醛酮类

 

2   VOCsNMHC手工监测采样日期

采样月份

采样日期

1月

1/1

1/7

1/13

1/19

1/25

1/31

2月

2/6

2/12

2/18

2/24

 

 

3月

3/2

3/8

3/14

3/20

3/26

 

4月

4/1

4/7

4/13

4/19

4/25

 

5月

5/1

5/7

5/13

5/19

5/25

5/31

6月

6/6

6/12

6/18

6/24

6/30

 

7月

7/6

7/12

7/18

7/24

7/30

 

8月

8/5

8/11

8/17

8/23

8/29

 

9月

9/4

9/10

9/16

9/22

9/28

 

10月

10/4

10/10

10/16

10/22

10/28

 

11月

11/3

11/9

11/15

11/21

11/27

 

12月

12/3

12/9

12/15

12/21

12/27

 

5. 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中NMHCVOCs组分指标监测方法见表3

3   NMHCVOCs组分指标监测方法

物质

物质名录来源

测试方法原理

方法依据

非甲烷总烃

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

57种非甲烷烃组分

原PAMS清单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

Technical Assistance Document OzonePrecursors(EPA/600-R-98/161)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质谱检测器联用法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氢离子火焰检测器/质谱检测器联用法》(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13种含氧挥发性有机物分(醛酮类物质,OVOCs)

排放量较大或对光化学污染产生重要影响的含氧挥发性性有机物(醛酮类物质,OVOCs)

高效液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2014)

注:手工采样及测试方法可参照《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执行。VOCs自动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号)执行。NMHC自动监测方法参照《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执行

*为提高醛、酮类数据可比性,原则上2022醛酮类手工监测统一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若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须经过实验室充分验证,确保目标化合物浓度与高效液相色谱法具有可比性。

6. 工作方式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为市级事权,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建设,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管理,做好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等工作,驻市中心将数据审核后报送省监测中心

7. 数据报送

手工监测结果按要求上传至总站数据业务平台。驻市中心于当月3日前报送所有监测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结果及分析报告至指定邮箱307576964@qq.com。报送手工VOCs监测结果的同时,报送采样点(邻近)自动监测点位NONO2COO3和气象参数等自动监测数据。监测点位开展亚硝酸(HONO)、过氧酰基硝酸酯类物质(PANs)、紫外辐射强度、光解速率等监测的,报送相关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系统与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总站数据业务平台联网并实时上传数据,驻市中心参照《国家光化学网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指南》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动站点数据审核工作,每周二之前完成上周所有自动数据审核,并报送至总站数据平台,数据单位统一为体积浓度(nmol/mol),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同时段的NO-NO2-NOXO3CO、气象五参数、降水、紫外辐射强度等审核数据一并报送,重污染天气间按相关要求报送数据。

分析报告要求:每月上报的VOCs数据分析报告应包含对VOCs浓度水平、时间变化、化学组成、臭氧生成潜势的分析,可根据情况开展臭氧敏感性分析和VOCs来源解析。

质控报告要求:每周二前报送自动监测质控表格。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开展VOCs监测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标准及《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VOCs监测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国控水质监测断面(以下简称国控断面)为国家事权;省控责任目标断面(以下简称省控断面)为省级事权国控断面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203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控断面参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开展监测

(一)水质手工监测

1. 地表水考核监测

1)监测断面

国控断面:国控河流水质断面6个,其中国控湖库水质断面2省控断面:省控河流水质断面7个,其中省控湖库水质断面2个。详见附件3

2)监测指标

国、省控断面

监测指标为“9+X”,其中:“9”为基本指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

“X”为特征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中,除9项基本指标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指标。如断面考核目标为类,则为超过类标准限值的指标。特征指标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可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五国控省界断面按照《关于开展国控地表水部分省界断面流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总站水字〔2018451 号)的要求开展流量监测。新增国控省界断面参照执行。

国、省控加密断面

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中除水温、总氮和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

湖库点位

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加测电导率、透明度、叶绿素a、水位,共28项。

3)监测时间及频率

①国控断面

9项基本指标: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开展实时、自动监测;未建水质自动站的断面,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手工监测(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监测频次每月1次,其中常年稳定达到Ⅰ、Ⅱ类水的国控断面监测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X”特征指标: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手工监测,监测频次每月1次。

每季度第1个月对国控断面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全指标采测分离人工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

②省控断面

9项基本指标:建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开展实时、自动监测;未建水质自动站的断面,开展人工监测。

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等指标,监测频次每月1次。

“X”特征指标:开展人工监测,监测频次每月1次。

每季度第1个月对省控断面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全指标人工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

当月12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国、省控加密断面

每月1次,当月25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湖库点位

每月1次,当月12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工作(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4)工作方式

国控断面为国家事权,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省控断面为省级事权,由驻市中心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5)数据报送

国控断面:承担采测分离实验室分析任务的驻市中心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省控断面:监测数据由驻市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省监测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填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国、省控加密断面:监测数据由驻市中心于每月28日前通过省监测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填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湖库点位:监测数据由驻市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省监测中心数据平台-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分析系统填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遇到凌汛、结冻、断流等无法采样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并附上该断面相关照片(至少包括断面全景照片、断面上游照片、断面下游照片),照片上有GPS数据显示断面位置。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和《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相关要求

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当采测分离监测数据出现存疑情况时,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现场监测异常数据处置技术要求(试行)》(总站水字〔2019447号)等技术规定。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此外,在国控、省控地表水水质监测中,发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所列一类污染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限值时,均须将超标分析报告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试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的要求,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氰化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限值,挥发酚、硫化物等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限值时,将超标情况以专报形式第一时间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6)数据审核

所有监测数据须经过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内部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采测分离监测数据汇总后,需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和《地表水水质采测分离监测数据审核办法(试行)》(总站水字〔2020246号),分步开展数据的地方初审、专家复审和终审入库。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从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加强监测质量保证。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开展监测。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控制。

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点位

济源示范区城市集中式水源地监测点位2详见附件4

2)监测因子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地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豫环文〔201343号中附表1),共61项及当月取水量,河口水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指标。7月份在常规监测项目基础上增加化学需氧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规定的特定项目80项,共计109项。

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39项及每月取水量。7月份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规定的项目监测全分析93项及取水量。

3)监测时间、频率和数据上报时间

每月监测1次,于15日采样;监测数据于当月12日前上报省监测中心;监测采样及数据上报时间除省环境保护厅另有规定外,遇法定长假日可顺延若不能独立完成地表饮用水水源地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33项)和每年一次的109项全分析,不能独立完成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年93项全分析,应向省监测中心报送说明材料。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

由驻市中心开展水质监测。

5)评价标准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Ⅲ类及表2、表3标准限值执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执行。

6)数据填报格式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

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范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全面排查,并向省监测中心报送相关报告。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不再报送已停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水质自动监测

1. 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国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按照《“十四五”国家地表水监测及评价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714号)执行。

1)监测点位

共设置2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3

2)监测因子

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部分站点叶绿素α和藻密度、总有机碳等。

3)监测时间及频率

实时、自动开展监测工作。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叶绿素α和藻密度监测周期为1小时1次,其余因子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按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相关管理要求,运维工作由国家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国控水站的仪器设备更新、采水系统及构筑物、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综合监管平台,同步推送至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数据审核:驻市中心登录国家平台审核数据,审核完成后将国家平台的初审、派驻中心审核情况在省平台再次审核,每日11点前,将前一天的数据审核意见通过平台报送。

应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接省监测中心通过省平台下达相关任务或异常超标后,驻市中心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特定监测因子,3日内将监测的分析结果报告通过省平台回复相关任务上报。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5-2017)、《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相关要求

2.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点位

共设置1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3。如国家上收监测事权,则按照国控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相关要求执行。

2)监测因子

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

3)监测时间与频率

监测周期为4小时1次。

4)工作方式

按照《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采取运维服务机构全运维的方式,由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水质自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驻市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运行质量考核工作。水质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5)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省平台。

数据审核:每日10时前由社会化运维机构登录省平台,完成前一日监测数据的初步审核;每日11时由驻市中心完成复审,将前一天的数据审核意见通过省平台报送。

比对监测:驻市中心对水站所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每月1次,采样时间须与自动站当日采样时间对应,即每天800120016002000中的一个时间点。监测因子为:温度、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现场监测。每月15日前将结果通过省平台上报。

质控检查:驻市中心采用标准样品对水站开展质控检查内容包括标准样品检查运行维护检查(按照省监测中心检查表执行)每月1标准样品检查因子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其中高锰酸盐指数和化学需氧量根据水站监测因子确定。每月15日前将结果通过省平台上报。

异常情况监测:断面水质异常时,省监测中心通过省平台下达任务,相关驻市中心按照任务要求在断面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特定监测因子,3日内将监测的分析结果报告通过省平台回复。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相关要求。运维服务机构按照省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定期做好水站仪器设备的日监视、周核查工作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生态环境部下达的监测任务,2022年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网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监测。各类型具体点位数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发的任务为准。

2. 监测项目

020cm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

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4)其他项目

风险监控点按照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增选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

3. 监测时间

520日前完成点位核实和土壤样品采集工作,620日前完成样品制备和流转、820日前完成分析测试工作。

4. 工作方式

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点位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由总站统一下发任务并组织监测,委托省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土壤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等工作。风险点位监测为国省共担事权,省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监测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开展,由省监测中心协调驻市中心具体实施。

驻市中心配合省监测中心开展土壤样品采集、制备、分包及流转工作,同时负责样品分析测试工作。

5. 报送内容及时间

测试单位于910日前将监测数据、质控数据及监测报告报送至省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驻市中心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内部质量控制执行总站《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和《2022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规定

(二)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

1. 监测范围

3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详见附件5

2. 监测项目

基本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常规指标中的29项,包括pH、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

辅助指标: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钾、钙、镁、重碳酸根、碳酸根和游离二氧化碳。

特征指标:对于风险监控点位,根据其所在区域的污染源特征,在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部分典型的特征指标。

3. 监测频次

组织完成1-2次监测。

4. 工作方式

省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监测及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方案编制、数据汇总与审核、评价和报告编制等工作。驻市中心配合省监测中心开展样品采集、流转等工作。 

5. 数据报送

202210月底前,完成监测并报送结果。11月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及报送。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相关规定执行。各任务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控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切实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三)城市地下水监测

1. 监测点位

共设置8个监测点位详见附件6

2. 监测因子

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氨氮、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氯化物、挥发酚、氰化物、氟化物、砷、汞、铬(六价)、铁、锰、铅、镉、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总大肠菌群共20项及水位、井深的调查。

3. 监测时间及频率

1月、7月各一次。

4. 评价标准

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执行。

5. 工作方式

省级事权,由省财政保障监测经费,驻市中心开展监测。

6. 数据上报

监测月下月3日前上报省监测中心综合分析系统(http//10.41.100.171088)。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要求,河南省2022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开展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单位名单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

2. 监测项目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的项目。

3. 监测时间及频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频次要求,周边壤监测每5年监测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周边土壤监测10月底前完成监测工作。

4. 工作方式

地方事权,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并编制本辖区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5. 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331日前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报省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出台名单的正式文件或公示名单截图)。

6. 成果报送时间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于20221110日前完成成果报送。

上报成果包括:自行监测、周边监测方案,监测报告(PDF版),辖区自行监测报告及周边监测报告。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承担监测任务的各有关检测机构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监督相关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质控。

四、污染源监测

(一)污染源执法监测

1. 监测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及涉VOCs企业等开展执法监测。具体名录详见附件7

2. 监测项目

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需求等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3. 监测频次

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求,按月开展监测,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 工作方式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与驻市中心及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商,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5. 数据报送

1)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驻市中心在完成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审核与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2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年度污染源执法监测总结报告,于次年115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电子件发送到hnhbjcc@163.com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情况检查。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 检查范围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2. 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评估细则》要求,重点评估: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与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与自行监测方案的一致性;自行监测行为与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包括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规范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和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4. 工作方式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要求,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专项检查,驻市中心做好技术支持。

5. 数据共享与报送

所有检查结果及时共享,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115日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电子件发送到hnhbjcc@163.com

(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结合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路面主干道交通污染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

2. 监测项目

城市道路点、公路点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点位必测项目为NOxCOPM10PM2.5NMHC、气象五参数,选测项目为BCVOCs(至少包括非甲烷烃类PAMS57种组分)、汽车流量等其他交通污染相关因子。

3. 监测频次

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求等情况,确定监测频次。正式投入使用后,每个点位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驻市中心做好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

5. 数据报送

数据传输:以VPN方式实时报送数据至市级空气监控平台,然后统一上传至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于12月底前将路边站建成情况总结报告和已建成并运行的站点审核后监测数据报送省监测中心(hnepzds@163.com)。

(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 监测范围

结合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建设,尽快形成监测能力并开展监测工作。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为NOxCOO3SO2PM10PM2.5,VOCs园区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选测项目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3. 监测频次

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求等情况,自动站未建成投用前,每年开展2次(污染季和非污染季各1次)手工监测。自动站建成投用后,每个点位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统筹工业园区的监测能力建设并组织实施,驻市中心做好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

5. 数据报送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于12月底前将工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建成情况总结报告和已建成并运行的站点监测数据报送省监测中心

五、生态及专项监测

(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设置4个测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设置177个测点,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监测交通主、次干线上设置44个测点。详见附件8附件9(动态调整)

2. 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3. 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min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分钟,全年共4次。

4. 工作方式

噪声监测为省级事权,驻市中心开展监测数据审核后报送省监测中心综合分析系统(http://10.41.100.17:1088)。

5. 数据报送

驻市中心通过综合分析系统(http://10.41.100.17:1088),225日、525日、825日、1125日前向省监测中心报送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年1125日前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省监测中心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即抽查抽测)工作。

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功能区点位备案时间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

(二)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1. 监测范围

示范区城市建成区

2. 监测项目

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3. 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噪声自动监测网络,采取运维服务机构全运维的方式,由社会化运维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自动监测站的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生态环境局负责。驻市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5. 数据报送

通过软件监控系统,实时将数据传送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噪声自动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907-2017)相关规定执行。

)生态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济源示范区市域。

2. 监测内容

1)宏观指标项目

为开展生态格局和生态功能等相关指数的评价,监测包括生态类型空间分布、归一化差值植被指数、植被净初级生产力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建成区绿地及公园绿地等指标。

2)物种指标

为开展生物多样性相关指数的评价,监测包括重点保护生物个数、指示生物类群物种类型和数量、功能群种物种类型和数量等指标。

3)胁迫及其他指标

为开展生态胁迫相关指数的评价,监测包括陆域开发干扰类型及空间分布、自然胁迫受灾类型和面积指标。

3. 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4. 工作方式

全省生态解译数据和动态数据的质量审核及野外核查工作由省监测中心承担;物种指标、胁迫及其他指标监测根据国家安排样地任务内容,由省监测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开展,驻市中心配合完成。

5. 数据报送

10月份报送物种监测数据、地面核查数据和报告;12月份报送解译生态类型及其他数据,20233月报送省域生态评价报告。

1)省域生态类型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生态解译数据,包括2022年现状解译数据,2021-2022年动态解译数据。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2)物种指标

包括草地、森林、湿地、农田、荒漠等典型生态系统样地和样方生物野外观测记录表。

3)胁迫指标及其他

生态遥感解译数据中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其他建设用地。自然灾害受灾面积,即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海洋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面积。其他数据包括归一化差值植被指数、植被净初级生产力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生态类型监测的内部质量控制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和《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补充方案》(总站生字〔201750号)相关要求,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济源示范区1个重点监控村庄和1一般监控村庄。详见附件10

2. 监测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

SO2NO2PM10PM2.5COO3等。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地表水水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根据具体情况,可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2项指标。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监测断面可不报送粪大肠菌群。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 (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污染物。工业型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项目的监测。

4)生态质量状况

根据总站要求选择部分地区试点开展乡村生态系统的监测,原则上一个样地应选取三个样方。乡村生态系统主要监测不透水用地和生态用地状况、生物多样性(蝴蝶、蜜蜂、青蛙、两栖动物、鸟类等的种类和数量)、土壤动物和微生物。具体监测区域待总站有关文件下发后确定。

3.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采用人工监测方式的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济源示范区采用自动监测报送每天的日均值;地表水质1/季度(包含农业面源);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所有村庄的土壤环境质量分5年监测完成;生态状况每年监测1次。

4. 工作方式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总站有关要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省监测中心负责全省农村监测数据省级质控,并组织全省质量抽查。

5. 报送时间

驻市中心在总站平台开放的上报时限内报送当季监测数据,平台开放时间约为每季度后10天上报环境空气质量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可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送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村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生态系统监测数据,于12月底前将《2022XX市农村环境监测报告》报送省监测中心。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乡镇及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万人千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共4个点位详见附件11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39项指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 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一次,全年4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 工作方式

乡镇级及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乡镇级及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省监测中心负责全省乡镇级及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省级质控,并组织全省质量抽查。

5. 数据报送

每季度末月或每半年末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每年12月底,将乡镇级及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2农田灌区。详见附件12

2. 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根据示范区农业水源水质特点和环境、农产品管理的需要,选择表2中的选择性控制项目开展监测,作为基本控制项目的补充指标。

3. 监测频次

根据示范区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选择灌溉期开展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 工作方式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工作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5. 数据报送

每年6月、11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驻市中心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12月底,将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396-2000)、《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详见附件13

2. 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 工作方式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5. 数据报送

每年6月、11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12月底前,将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中心。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及有关要求执行。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要求开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

规模化养殖场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驻市中心开展抽测抽查。

)农村黑臭水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国家监管清单中完成整治的1农村黑臭水体进行监测,监测点位根据整治完成情况动态调整,监测断面(采样点位)设在该河段终点处。详见附件14

2. 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等4项。

3. 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一次。

4. 工作方式

农村黑臭水体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具备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本辖区监测工作,包括组织监测、收集汇总监测数据、组织编制本辖区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报告;驻市中心负责审核本辖区监测数据,无误后上报总站平台,并对承担辖区监测任务的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检查。

5. 数据上报

11月在总站开放的上报时限内,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监测数据。12月底前,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省监测中心。

国家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1. 监测点位

济源坡头。

2. 监测因子

SO2NO2PM10

3. 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0%

4. 工作方式

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委托驻市中心开展运维工作,省监测中心不定期开展质控检查。

5. 监测数据上报时间

通过VPN网络实时向总站报送,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区域与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审核,同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运维记录上报省监测中心。

6. 评价方法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相关要求开展质控工作、《关于报送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记录的通知》(总站气字〔2017333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第二版)》(总站气字〔2021564号)相关要求开展质控工作。

十一)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6城市黑臭水体,监测断面(采样点位)设在河段终点处。详见附件15。具体监测方案以豫建城〔201920号文件为准。

2. 监测项目

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等4项。

3. 监测频次

全年四个季度每季度各开展一次水质监测,共监测四次。分别于220日前、520日前、820日前、112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

4. 工作方式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工作,不再进行交叉监测,驻市中心将监测数据于310日前、610日前、910日、1210日前,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报至省监测中心hnemczhk@163.com

六、环境监测、监督报告制度

)环境质量专报

驻市中心针对某区域某一时段的污染现象或趋势,或就某事件的原因调查分析,可不定期编制《环境质量专报》。

)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由驻市中心编写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相关数据资料,315日前完成济源示范区2022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电子版并上报省监测中心邮箱hnemczhk@163.com。报告文件统一命名为行政区代码2022****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报告编写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编制2022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七、质量保证

(一)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 资质认定

出具监测数据、结果的驻市中心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保证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数据、结果。

驻市中心应建立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2. 持证上岗考核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详见《2022年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计划》。

3. 量值溯源

监测仪器设备需进行量值溯源,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保证在有效期内。应采用期间核查等手段,保证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4. 质控措施

驻市中心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对每项监测工作下达详细质控措施,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5. 能力考核

驻市驻中心应参加省监测中心组织的能力考核,考核项目和时间详见《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 国控空气站由总站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日常运维、数据审核、质量保证等工作,济源示范区做好国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省控空气站由省监测中心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运维和监管,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省控空气站的数据审核工作,按要求开展辖区内空气站的颗粒物手工比对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省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乡(镇)空气站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可参考国家和省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乡镇站运维和质控。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空气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空气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2. 国家水站应按照《国家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数据审核工作、手工方法比对工作,依据要求对存疑数据逐级进行上报,配合国家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驻市中心做好每月2次的检查、考核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保证各级水站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扰、破坏水站运行和采集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不得随意剔除监测数据,缺测的监测数据应说明原因。

3. 严格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嫌指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者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4. 开展VOCs自动监测质控检查

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VOCs监测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要求,开展质控检查(抽查抽测)工作。

(三)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样品分析的实验室要通过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监测人员、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人员均需持岗上岗,监测分析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并能正常使用,监测分析方法要通过计量认证评审,国标、行标、有作业指导书的监测分析方法。

从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区域确定、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统计和分析、监测结果评价、监测报告编写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各类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要规范填写,三级审核、保证齐全;有质控措施控制土壤环境监测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对各监测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测定大于10%的平行样品和加标样品、同时测定有证标准样品。

质量保证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技术规定。

报送的监测数据统计表中若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如0.005L,不能报未检出或指数形式,检测限应不高于评价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济源示范区对农村环境监测质量、上报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负责。省监测中心对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现场质量核查。

八、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国联网及基础能力信息更新

(一)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1.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9889号)、《关于开展地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47号)要求,持续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地方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

2.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地方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情况检查,加强数据质量检查和质控管理,不定期通报相关结果,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完成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期间重点城市地方空气站数据联网传输工作,加强监测数据共享,为冬奥会期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提供支撑。

(二)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1. 报送范围

驻市中心

2. 报送方式

驻市中心通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按照要求进行填报,登记系统网址:https://public.cnemc.cn:8888/

3. 填报时间

2022415日之前完成。

4. 质量检查

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更新和填报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附件:1.2022济源示范区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2.2022济源示范区乡镇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3.2022济源示范区地表水国省控监测断面一览表

4.2022济源示范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5.2022年济源示范区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一览表

6.2022济源示范区城市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7.2022济源示范区污染源执法监测企业名单

8.2022济源示范区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9.2022济源示范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10.2022济源示范区农村环境质量重点监控村庄名单

11.2022济源示范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12.2022济源示范区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

13.2022济源示范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

14.2022济源示范区农村黑臭水体监测点位一览表

15.2022济源示范区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一览表

16.2022济源示范区环境监测任务分工


附件1

 

2022年济源示范区城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测点名称

测点

代码

所在

区域

国控 点位

省控 点位

功能区

代码

自动监

测点位

SO2

NO2

PM10

PM2.5

CO

O3

酸雨

1

市委党校(国控省管)

402

玉泉街道办事处

 

2

2

新行政区

405

沁园街道办事处

 

2

3

黄河科技学院

406

轵城镇

 

2

 

4

三湖嘉园六中站

 

 

 

 

 

5

高新区

 

 

 

 

 

6

百货大楼

402

济水街道办事处

 

 

 

 

 

 

 

 

 

 

 

7

污水处理厂

406

玉泉街道办事处

 

 

 

 

 

 

 

 

 

 

 

 

 

 


附件2

2022年济源示范区乡镇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测点名称

测点代码

所在区域

功能区代码

SO2

NO2

PM10

PM2.5

CO

O3

降尘

1

思礼镇空气自动站

 

思礼镇

 

2

克井镇空气自动站

 

克井镇

 

3

梨林镇空气自动站

 

梨林镇

 

4

五龙口镇空气自动站

 

五龙口镇

 

5

邵原镇环境空气自动站

 

邵原镇

 

6

大峪镇空气自动站

 

大峪镇

 

7

坡头镇空气自动站

 

坡头镇

 

8

王屋镇空气自动站

 

王屋镇

 

9

下冶镇空气自动站

 

下冶镇

 

10

三湖嘉园六中站(市)

 

承留镇

 

11

轵城镇空气自动站

 

轵城镇

 


附件3

2022年济源示范区地表水国控省控监测断面一览表

序号

断面(点位)名称

所属河流(湖库)

所属流域

水体类型

国控

省控

自动站

设置

1

王屋山水库

大峪河

黄河

河流

 

2

小浪底水库

黄河干流

黄河

河流

★国

3

西石露头

蟒河

黄河

河流

 

4

济源五龙口

沁河

黄河

河流

★省

5

桐树岭

小浪底水库

黄河

湖库

 

 

6

南山

小浪底水库

黄河

湖库

★国

7

大横岭

小浪底水库

黄河

湖库

 

 

附件4

2022年济源示范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监测点名称

水源地类型

水源地性质

1

小庄地下水井群

青多

地下水

在用水源地

2

河口村水库

河口村水库

地表水

在用水源地

附件5

2022年济源示范区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一览表

 

序号

点位名称

是否建设监测井

地 址

备注

1

小庄水源地

天坛街道小庄村

 

2

克井镇白涧村

克井镇白涧村

 

3

思礼镇北官桥村

思礼镇北官桥村

 

 

附件6

2022年济源示范区城市地下水监测点位一览表

 

监测点位

合计

赵礼庄,纸品厂,河合,留村,市宾馆,煤气工程,柴庄,青多

8


附件7

 

2022济源示范区污染源执法监测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污染类型

备注(涉VOCS

1

济源市耀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2

济源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3

济源霖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4

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大气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5

国能济源热电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6

济源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7

河南中原特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东张园区)

大气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8

济源市万洋肥业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9

济源市丰田肥业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10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11

济源市中亿科技有限公司

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12

河南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13

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15

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18

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16

北控(济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水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

17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水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18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19

济源海湾实业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20

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21

河南金马中东能源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土壤环境

涉VOCS

22

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

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23

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

水环境、土壤环境

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24

河南和瑞包装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

非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25

河南金利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大气环境

非重点排污单位(涉VOCS


附件8

 

2022年济源示范区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测点名称

功能区代码

功能区名称

1

御驾

1

居民文教区

2

西关

2

混合区

3

奔月集团

3

工业区

4

交通局

4

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附件9

 

2022年济源示范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监测点位一览表

区域环境噪声

交通干线噪声

网格尺寸(m×m)

测点总数

(个)

主次干线

条数(条)

测点总数(个)

监测路段

总长(km)

400×400

177

10

44

46.6

 

附件10

 

2022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环境质量重点监控村庄名单

序号

村庄编号

乡镇

行政村

监控类型

1

HNU151

轵城镇

聂庄村

地方

2

HNU152

思礼镇

水洪池村

国家

 


附件11

 

2022年济源示范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类型

1

东洋河邵原镇布袋沟水库型水源地

邵原镇

水库型

2

梨林镇安村地下水型水源地

梨林镇

地下水型

3

王屋镇天坛山水库型水源地

王屋镇

水库型

4

黄河王屋镇愚公水库型水源地

王屋镇

水库型

 

附件12

 

2022年济源示范区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灌区名称

水源类型

1

广利灌区

河流地表水型

2

引沁灌区

河流地表水型

 


附件13

 

2022年济源示范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污水处理设施名称

村庄

镇办

1

安腰村污水处理站

安腰村

承留镇

2

花石村污水处理站

花石村

承留镇

3

栲栳村污水处理站

栲栳村

承留镇

4

泽北村污水处理站

泽北村

承留镇

5

承留镇污水处理终端

承留村

承留镇

6

高沟污水终端

高沟村

承留镇

7

南沟污水终端

南沟村

承留镇

8

原昌村污水处理站

原昌村

克井镇

9

椿树庄污水处理站

椿树庄村

克井镇

10

塘石村污水处理站

塘石村

克井镇

11

河口村污水处理站

河口村

克井镇

12

克井镇污水处理站

克井村

克井镇

13

北瑞村污水处理站

北瑞村

梨林镇

14

南程村污水处理站

南程村

梨林镇

15

连地村污水处理终端

连地村

坡头镇

16

马住村污水处理终端

马住村

坡头镇

17

坡头镇污水终端

坡头村

坡头镇

18

邵原村污水处理站

邵原村

邵原镇

19

北寨村2#污水处理站

北寨村

邵原镇

20

花园村污水处理站

花园村

邵原镇

21

黄楝树中心村污水处理站

黄楝树中心村

邵原镇

22

北寨村1#污水处理站

北寨村

邵原镇

23

崔家庄污水处理站

崔家庄

邵原镇

24

白坡崖污水处理站

白坡崖

邵原镇

25

涧南庄污水处理站

涧南庄

思礼镇

26

三教堂污水处理站

三教堂村

思礼镇

27

洛峪新村污水终端

洛峪新村

思礼镇

28

姬沟村污水处理终端

姬沟村

思礼镇

29

清虚村污水处理站

清虚村

王屋镇

30

王屋村污水处理站

王屋村

王屋镇

31

桃花洞村污水终端

桃花洞村

王屋镇

32

乔庄村污水处理站

乔庄村

王屋镇

33

愚公村南部20吨污水终端

愚公村

王屋镇

34

愚公村南部40吨污水终端

愚公村

王屋镇

35

韩旺村污水处理终端

韩旺村

王屋镇

36

西正村1#污水处理站

西正村

五龙口镇

37

下冶镇污水处理站

下冶村

下冶镇

38

山口村污水终端

山口村

玉泉街道

39

北水屯污水终端

北水屯

玉泉街道

40

陆家岭污水终端

陆家岭

玉泉街道

41

刘庄污水终端

刘庄村

玉泉街道

42

白沟污水终端

白沟村

玉泉街道

43

旧河庄村1#污水处理站

旧河庄村

玉泉街道

44

旧河庄村2#污水处理站

高楼庄村

玉泉街道

45

竹峪新村污水处理站

竹峪新村

玉泉街道

46

西添浆村污水处理站

西添浆村

轵城镇

47

南李庄污水终端

南李庄

轵城镇

 

 


附件14

 

2022济源示范区农村黑臭水体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水体编号

黑臭水体名称

水体

类别

涉及村庄

黑臭段起点

黑臭段终点

1

4190010029

金桥小区北水渠

沟渠

轵城镇金桥村

金桥小区东北角

汤帝路南环路交叉口


附件15

 

2022年河南省城市黑臭水体监测点位一览表

序号

黑臭水体编号

黑臭水体名称

水体

类别

黑臭段起点

黑臭段终点

1

41000020

蟒河上游

河流

西一环

龙潭路

2

41000021

珠龙河

河流

北一环

蟒河北路

3

41000022

苇泉河

河流

南一环

东一环

4

41000244

桑榆河

河流

南一环

济源大道

5

41000245

解放河

河流

龙潭湖

龙泉湖

6

41000246

上堰河

河流

丰田肥业

小李庄村东


附件16

 

2022年济源示范区环境监测任务分工

 

序号

任务名称

任务类别

任务分工

1

省控空气自动站日常运行维护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省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2

乡(镇)环境空气自动站日常运行维护

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负责日常运维及数据质控、审核;驻市中心负责数据复审及上报省监测中心

3

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和驻市中心配合省监测中心做好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

4

颗粒物组分监测

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

驻市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开展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

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并保障运行,实现与省监测中心联网;驻市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自动站运维保障工作。

5

酸雨监测

酸雨监测

驻市中心负责

6

降尘监测

乡镇降尘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采样、送样、日常运维、样品分析测试工作,驻市中心负责质控、数据审核,并上报至省监测中心

7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驻市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审核上报工作。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动监测站建设,并与省监测中心联网,保障电力通信稳定运行。驻济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自动站保障工作。

8

国控地表水断面手工监测

地表水考核监测

国控断面手工监测为国家事权,总站统一负责。

省控地表水断面手工监测

驻市中心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9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驻市中心负责监测、数据上报省监测中心

10

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自动站的仪器设备更新、采水系统及构筑物、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11

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派驻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和周报上报,按要求开展运行质量考核工作。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自动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12

地下水监测

地下水监测

驻市中心负责。

13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驻市中心负责样品采集,配合省监测中心开展样品制备及流转、监测工作。

1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及周边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监督指导企业开展监测。

15

污染源执法监测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与驻市中心执法部门会商后,根据确定的名单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专项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在地市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驻市中心做好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

17

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交通污染自动监测站,保障运行,实现与省厅联网;驻市中心协助做好自动站运维保障和技术保障工作。

18

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工业园区自动监测站,保障运行,实现与省厅联网;驻市中心协助做好自动站运维保障和技术保障工作。

19

声环境质量监测

声环境质量监测

派驻中心负责。

20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驻市中心配合省监测中心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工作。

21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驻济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22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驻济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23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驻济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2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

驻济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25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开展自行监测。

26

农村黑臭水体监测

黑臭水体监测

驻济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27

国家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国家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

驻市中心做好运维工作

28

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城市黑臭水体监测

驻济中心协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做好监测、数据审核、报送工作

29

环境空气重金属自动监测

环境空气重金属自动监测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

30

环境质量专报

专报

驻市中心负责

31

环境质量报告

年报

驻市中心负责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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