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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2-12-23 打印页面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2238起,受扩散条件转差等不利气象条件和区域传输影响,济源将经历一轮中至重度污染过程。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要求和《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20201号)规定,经示范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12238122624,在全示范区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管控及响应措施。现将具体求通知如下:

  1. 健康防护措施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工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内企业最迟于12238时前落实II级响应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管控措施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运输管控等措施,确保全市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日均减排20%以上(以1221日排放量为基准);发展改革和统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通过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提升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落实减排总量控制要求;中联水泥和烧结砖瓦窑企业按既定要求落实生产调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交通部门负责落实汽修企业和标线企业污染管控措施。预警前各企业工业窑炉和产生废气污染的生产设备停产检修的,预警期间不得恢复使用,出现故障可能出现小时均值超标排放的原则上要采取停产措施。

(二)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砂石料、石材石板加工企业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禁止未实现全密闭、全负压、高效除尘的物料破碎、筛分和球磨加工及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装卸、存放等作业活动;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作业区百分之百围挡、裸土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和《河南省重大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等所有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管控措施为停止公路运输的企业停止公路运输);没有完成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管理信息任务的单位,停止货车运输(确需运输的向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同意方可运输),禁止使用柴油农用车、柴油三轮车进行物料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禁高区施工工地、厂矿企业和车站货场的巡查,从严查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公安部门运用电子通行证系统加大低排放区车辆管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在城市建成区内通行,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交通部门负责优化车辆绕城线路,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四)其他管控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散煤管理工作。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开发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全面督导,加大督查力度,增加晨查、夜查频次,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示范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督导督查组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要求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调度

各 开发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管控期间,应于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17时前,分2次将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查办环境问题情况报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633537 电子信箱:jyshbjdqb@163.com



                20221222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12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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