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2020年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2020年土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9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济管〔2020〕8号),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移动源、工业炉窑、“三散”污染治理,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着力破解制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完成2020年省定细颗粒物(PM2.5)同比改善率5.5%、可吸入颗粒物(PM10)持续改善和优良天数比例61.6%考核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河南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20年5月10日前,排查建立淘汰类工业产能和装备清单台账,年底前关停淘汰完毕。对于限制类工业产能和装备,采取资金奖补、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鼓励提前淘汰。(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工业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或关闭退出;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它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2020年底前,重污染工业企业就地改造和关闭退出工作全部完成。(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新闻传媒中心配合)
3.加大过剩和落后产能压减力度。202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的焦炉;淘汰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独立炭素企业,退出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企业;淘汰直径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备(特种水泥除外)。依法关停退出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4.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按照全省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深入分析产业现状,科学确定主导产业,并结合耐火材料等行业发展情况,2020年5月10日前制定升级改造方案,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积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列入升级改造方案的行业企业,2020年11月底前未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的,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实施停产治理。(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玉川片区管理办公室牵头,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5.严格新建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管理,强化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逐步构建起“三线一单”为空间管控基础、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的管理新框架,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原则上禁止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砖瓦窑、耐火材料等行业产能,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和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产能置换规定,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配合)
6.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清2017—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核准固定污染源底数,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做到应发尽发。2020年底前,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格依证监管,规范排污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严厉查处。(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持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7.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持续加强煤炭消费监测预警,分类实施煤炭、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管控,深化重点领域节能改造,持续优化电力行业用煤,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190万吨以内。(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生态环境局配合)
8.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新上非电行业耗煤项目新增燃料煤总量实行1.5倍减量替代。(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生态环境局配合)
9.开展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2020年5月10日前,全面排查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10月底前完成可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改造。对使用煤为燃料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烤烟、食用菌等,尽快完成燃煤设施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烟草公司配合)
10.实施煤电机组优化升级。优化煤电生产结构,加快推进沁北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豫光锌业热电厂关停整合。2020年底前,除承担供热、供暖等任务必需保留的机组外,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原则上全部关停淘汰,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供电煤耗达到300克/千瓦时。(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11.大力推动集中供暖建设。全面落实《河南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提升供暖保障能力。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建改造供热管网15公里,新建改造热力站25座,新增集中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对集中供热规划外的区域,鼓励推广地热能、电取热、空气源热泵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配合)
12.推进清洁取暖建设。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推进清洁取暖,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完成“双替代”0.55万户。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保障清洁取暖设备“买的起”“用得上”,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将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扩大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电供暖用户,保障双替代工作顺利推进。精准管控取暖设备用能情况,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13.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力争2020年供暖季前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示范区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督促燃气企业通过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在2020年供暖季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14.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持续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有序并网。加快构建地热供暖产业服务体系,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地热供暖项目建设。力争2020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4.2万千瓦,风电装机规模突破18万千瓦。(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三)持续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15.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2020年底前,积极推进金利金铅、丰田肥业、豫光铜厂等铁路专用线建设任务。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80%以上。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80%以上。2020年10月底前,未达到铁路专用线运输比例的工业企业冬季取暖季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按照环评批复建设铁路专用线的沁北电厂、豫光股份、金利金铅、金马能源、中原特钢、中兴物流、轵城货场等企业,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金融局配合)
16.加强铁路运输组织。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运力供给。铁路运输企业2020年5月10日前与煤炭、矿石、钢铁等行业重点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针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或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2020年5月10日前制定铁路运输方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
17.推动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推进城市配送体系和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提升货运“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服务效率,建设济源国家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2020年底前,培育1—2家城乡绿色货运配送骨干企业。(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牵头,示范区公安局、财政金融局配合)
18.加快推进车船结构升级。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等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的转运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完成350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公安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工负责,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19.加快城市充电(加气)站(桩)建设。加快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8,主城区公共充换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及新能源汽车出行需求。(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四)持续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20.着力推进国土绿化。深入开展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协调开展森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2020年完成造林6.65万亩、森林抚育4.1万亩。(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牵头,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1.强化城市绿化建设。加大城区裸露土地治理力度,对裸露土地登记造册,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城乡结合部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新增城市绿地面积3.9公顷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7.91%。(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生态环境局配合)
22.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加速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充分利用“季度+年度”矿产卫片执法、矿业权人勘查信息公示制度及12336违法举报线索等机制,及时发现无证开采、有证露天矿山违法开采问题,依法查处整改到位。2020年底前,强化露天在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力争在产大中型露天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
23.强化秸秆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利用蓝天卫士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提高火点认定标准,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扣减地方财力10万元/火点。(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配合)
24.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要求,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供销合作社分工负责)
25.推进餐饮油烟治理。落实《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加强对餐饮场所、经营商户油烟排放和露天烧烤情况日常巡查检查,月巡查率不低于20%。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达标排放情况检测,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25%,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或重点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屡查屡犯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检测频次与密度。2020年6月底前,合理制定餐饮油烟自动监控平台建设方案,大力推进餐饮油烟自动监控工作。(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五)深入推进“三散”污染治理
26.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网格化管理,落实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充分运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行为。(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27.深入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治理。全面推进民用清洁能源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通过煤改气、电、热泵等措施推进民用生活散煤替代。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及时查处散煤复燃问题。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形成燃煤散烧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严禁劣质散煤生产加工和行政区域外劣质散煤流入,严格禁止民用散煤流通和使用,坚决取缔非法煤炭营销场所和网点,严防散煤复烧。(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28.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配置砂浆)要求,加快“两个禁止”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动态监管。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推广湿扫作业模式,科学合理洒水抑尘。重点对焦克路、丰田路、玉川大道、东二环、金马大道、海航路等重点扬尘路段加大洗扫和整治力度。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汽修和柴油货车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落实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堆场、料堆、土堆等苫盖抑尘措施。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以实施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市设施等3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定期开展全城大清扫,不断提升城市清洁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主次干道达到“双10”标准。加快农用机械防尘措施升级改造,减少作业扬尘。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创建办牵头,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水利局、供销社、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29.提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加强有组织烟气治理。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等设施。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豫港焦化根据退城入园进度,确定焦炉炉体加罩封闭方案,进一步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加大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物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原料库及车间外禁止采用铲车、推土机等设备进行物料转运。散状物料应采用原料库、料仓等方式进行储存,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
物料破碎等加工、输送、储存等生产环节,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进行密闭封闭改造,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集中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低于10毫克/立方米。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30.提升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及《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济源钢铁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会配合)
31.提升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按照《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现有组织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物料运输和绿色矿山等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加快矿山与企业运输廊道建设,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配合)
32.强化锅炉污染治理。
2020年9月底前,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及燃气直燃机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米(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2020年9月底前,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
2020年10月底前,全省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 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6%),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毫克/立方米。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3.开展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提标治理。2020年底前,济源霖林环保公司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34.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成效。全面评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2020年5月底前组织工业企业完成2019年工业污染“六治理”任务自主验收备案工作,6月底前完成对工业企业治理情况再排查和核查评估,7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35.推进工业企业氨排放控制。在电力、水泥、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鼓励各企业进一步完善脱硝工程设施,优化喷氨工艺,提升控制效率,完善氨逃逸监控,降低氨逃逸率。(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配合)
(七)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36.严格实施标准要求。按照河南省印刷、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污染控制技术指南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对标升级,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时间,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37.实施源头替代。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38.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密闭空间作业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39.强化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制定治理方案,系统梳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污染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根据工程量明确完成时限。治理项目应在4月1日前开工,对投资低于200万以下治理工程应在5月底完工,投资较大、工期较长的应在9月底前完工。产生臭氧(O3)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程不能在5月底完工的,按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企业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自动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推广活性炭集中再生、集中喷涂等集中治理中心建设,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效率。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40.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
根据臭氧(O3)、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采用蓄热式热氧化技术(RTO)、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等高效处理效率的治理设施可适当放宽管控要求。
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2020年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对有色冶炼、化工、水泥、电力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配合)
(八)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
41.加大重型柴油车排放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超标柴油车企业信息、车辆基础信息及营业车辆定位信息等,实施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部门将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车辆以及经治理后复检合格的车辆,及时移交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6063代码实施超标车辆处罚,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且未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抄送公安部门,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
强化入省口和重点道路执法。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确保国道入省通道口全覆盖。6月底前,完成标准化路检路查点位设置,设置固定的检测站房、配备至少3台检测设备,每个路检路查点位每天检测车辆不得低于50辆次;确保未加装或者未使用污染控制装置车辆全部依法查处到位。
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且污染控制装置未加装或者未正常使用的车辆依法查处;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台账,交通部门监督车辆企业立即维修,确保逐一销账。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强化在用车定期检测监管。
加强排放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汽油车检测线进行升级改造,监督检测机构规范开展氮氧化物检测及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给市场监管及公安部门。
严格高排放柴油车检测监管,试行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专人对高排放车辆检测过程进行人工审核;使用遥感检测车等检测设备对已检测车辆进行抽检,对超标车辆,倒查检测过程;制定相应的配套考核办法,对于日常检查发现违规或者平台预警检测过程异常较为频繁的排放检验机构,取消其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资格。
推进I/M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排放检测(I站)与维修治理(M站)信息共享工作,监督检测机构对于复检车辆进行严格检测。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维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维修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并将最终的维修信息进行记录、上报。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示范区公安局配合)
4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
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工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分管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工作;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核发监管,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及号牌核发工作;强化销售和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新购置或者转入的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外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加大执法力度。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对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未悬挂号牌、张贴信息采集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封存停用;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对禁用区内使用国Ⅲ以下机械、超标排放机械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4.开展柴油机车(含火车)船舶专项治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统计等部门开展柴油机车和船舶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定位系统安装工作;2020年10月底前,组织对柴油机车、船舶开展排放检测,严查超标排放行为,对不达标的车(机)和船舶依法完成淘汰和治理。(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配合)
45.开展矿山移动源专项集中整治。对非煤矿山行业移动源保有、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2020年6月底前,完成矿山内部使用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查登记,对保有的报废车、拼装车等无牌无证车辆进行封存,对冒黑烟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查处。大力推广新能源车、机使用,监督现有绿色矿山完成新能源机械改造,2020年底前,绿色矿山清洁能源车、机保有量要占到矿山车、机使用量的80%以上,其他矿山要达到50%以上。强化矿山行业执法监管,对使用超标车、机的绿色矿山,上报省级部门取消其绿色矿山称号。(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6.持续加强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将储油库、加油站纳入固定污染源进行管理,强化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2020年底前,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方式,对所有汽油储油库、2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性检测;对于监督性检测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管理、运行油气回收设备或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每季度按规范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按照国家规范填写自检报告,检修、维护记录和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业主单位要安装卸油区视频监控,保证清晰监控到卸油情况,视频数据保留一年以上。(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47.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原则,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等成品油销售和储存环节,以及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和尿素加注点质量检查,提高抽检比例和频次,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持续深入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尿素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尿素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示范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配合)
(九)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
48.实施目标管理。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精细化预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坚持目标导向,按照省下达的PM2.5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用电量“三项”控制指标,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提高应对能力和管控实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气象局、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49.完善应急减排清单。2020年9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要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视情调整预警级别,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配合)
50.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突出科学精准减排。对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重点民生保障企业,原则上不管控、不减排、不打扰,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分表计电、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干扰。(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配合)
51.实施应急运输响应。2020年10月底前,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炭、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外,原则上禁止国Ⅳ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公安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配合)
52.强化季节性生产调控和分时段管控。2020年9月底前,制定季节性生产调控方案,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焦化、水泥、耐材、陶瓷、砖瓦窑、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产能过剩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优化燃煤电厂发电效率,冬季取暖季优先提高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负荷和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的燃煤电厂机组负荷,减少非热电联产机组和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80%以上的燃煤电厂运行。(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十)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53.完善空气质量监管监测网络覆盖。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搭建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自动监测。2020年底前,完成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主要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王屋山景区环境空气自动站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综合分析系统建设,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组织监测运维,加强监测基础条件保障,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54.建设机动车“天地人车”一体化监控系统。完成遥感监测设备联网对接,保障遥感监测设备正常使用,做好日常校准和年度计量校准工作;开展重型柴油车自动监控联网,2020年6月底前,50%以上柴油货车完成车载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将未联网的车辆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抽检频次;构建道路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交通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完成主要物流通道省定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完成重点企业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将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柴油车自动监控、重点物流通道检测、监控门禁系统等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天地人车”一体化的自动监控系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55.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监控平台联网。建立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6.完善工业企业监测监控体系。
全面筛查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工业企业,纳入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9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要求的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强化工业企业科技监管。建立视频监控平台,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一密闭、六到位”建设,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污染源在线监测、TSP自动监测、降尘缸监测、无人机等科技监管手段,实现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监控。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57.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继续推进应急管控清单中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济源供电公司配合)
58.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
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自动监控设施全覆盖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涉气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中以“限排”代替“限产”,污染物减排量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于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到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实施“限排不限产”的应急管控措施。
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要求覆盖全部排放口或用电监管设施未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的涉气企业不得被评为“绿色引领企业”。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59.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厘清工作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所承担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单台账,督促措施落实。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二)严格考核奖惩。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加强对各片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完成三年行计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
(三)完善经济机制。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加大对过剩产能淘汰、锅炉改造、散煤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推动完善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开展“双替代”成效评估,建立完善农村清洁取暖补贴等激励机制。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强化执法监管。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20年督导或执法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对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城市建成区搬迁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按照职责开展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督导检查。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对过剩产能淘汰、煤炭削减、双替代、铁路专用线建设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公安局负责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道路限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秸秆禁烧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公路路域环境治理、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执法监管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监测数据质量、散煤取缔、洁净型煤质量、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禁售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五)服务企业发展。坚持和完善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协会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加强绿色发展排名靠前企业激励措施,增强企业治污内生动力。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增强“企业服务日”等活动工作实效,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实行跟踪管理,建立问题台账,真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宣传,加强与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发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拓宽举报途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凝聚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坚强合力。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济管〔2020〕8号),加快解决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全面改善提升区域水环境质量,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结合“四水同治”、河长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工作要求,以防控水环境风险为底线,坚持截污治污、引水调蓄、保用并举,全面落实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全面完成各项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确保完成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省定目标考核任务,全年地表水河流省控考核断面达标率100%。力争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小浪底水库(南山)、黄河小浪底断面、沁河伏背断面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济河西宜作断面力争达到或接近Ⅲ类水质,蟒河南官庄断面逐步提升达到Ⅳ类水质;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基本实现城市河流生态恢复,蟒河、济河流域水生态功能初步恢复,地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力争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步入全省先进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
1.强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长效管理”的技术要求,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截污纳管工作,完成城市河道排污口整治、河道清淤疏浚工作。对盘溪河、苇泉河、解放河、桑榆河、蟒河、上堰河等6条河流持续开展生态综合整治,确保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避免出现返黑返臭现象。(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水利局参与)
2.深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要求,持续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建设尾水人工湿地。推进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实现管网全覆盖;新建城区的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对平原区域增设延伸市政污水主管网60千米,提高收水覆盖率,逐步实现平原区域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完成第二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改造项目建设,推进第二污水处理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中水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设施建设,优先作为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用水,持续提升再生水利用率。(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泥无害化处理,严禁非法堆存,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二)持续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
5.巩固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果。持续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智能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抓好河口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及综合整治工作,建设河口村水库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开展“千吨万人”(日供水在1000吨或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实行“动态清零”,严防问题反弹,切实保障饮水安全。(示范区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三)持续打好河流清洁行动攻坚战役
6.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生态环境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切实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黄河干流、一级支流两侧500米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固体(危险)废物堆存点、采矿采砂场和其他经营性场所等,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落实“查、测、溯、治”四项要求,梳理问题类型,分类提出整治措施,精心组织,精准施治。(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7.加快河湖综合治理与水生态修复。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持续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整治措施,开展河湖“清四乱”及水域岸线综合整治。加大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力度,重点实施蟒河(西一环至东二环)、湨河(焦枝线至愚公桥)、苇泉河(文昌路至东一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开展玉阳湖、万阳湖、曲阳湖、小沙河、蟒河下游及城市水系湿地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黄河干流及支流水质较好的水体和湿地保护,通过实施水源涵养、生态湿地建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提升水生态功能。(示范区水利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黄河河务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8.建立保障河流生态流量机制。完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水系重大连通工程,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加快东湖、玉阳湖改造工程进度,完成济水西源、蟒河、苇泉河补水工程,全面建立蟒河、济河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实现小浪底北岸灌区、沁河引水入城,逐步形成城区循环水系,优化水资源空间布局,保障城市水系基本生态用水。(示范区水利局牵头,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河河务局参与)
9.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水质。在完成2020年断面目标考核任务的基础上,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河道生态综合整治、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入河排污口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农业农村污染整治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蟒河、济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通过抓减排、增容量、促监管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提升河流水质,确保小浪底水库(南山)、黄河小浪底断面、沁河伏背断面稳定达到Ⅲ类水质,2020年底力争济河西宜作断面达到或接近Ⅲ类水质,蟒河南官庄断面逐步提升达到Ⅳ类水质。(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金融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四)持续打好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役
10.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在完成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110个接入市政主管网村(居)和46个建设污水处理终端村(居)农村污水支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加大经费保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率。根据国家要求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农村地区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治理对象,从“查、治、管”三方面着手,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探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新机制。以黄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两侧等村庄为重点,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对“十三五”以来完成整治的村庄开展“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治效果。(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处置,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重点开展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五)做好水生态环境管理基础工作
12.深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研究。组织开展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为“十四五”水资源、水环境管理夯实基础;完善国家、省、市控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提高自动监测能力,探索开展镇级水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十四五”期间新增国考、省考责任目标断面,具备建站条件的,逐步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完善涉水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加大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探索开展涉水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用电量和进、排水量的动态监控,推进或完善用电监管、视频监控和进、排水计量装置的设置工作。(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力公司参与)
(六)统筹推动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3.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涉水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计划推进城市建成区内钢铁、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升级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全面开展涉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4.推进企业清洁化生产。加大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推动规模以上涉水企业,按照国家鼓励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实现节水减排目标。(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水利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5.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2020年,在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逐步开展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6.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产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要按照要求实施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持续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启动重点企业地埋式污染防治设施周边地下水监测及防渗改造工作。2020年底,初步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3.9%左右。(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7.节约保护水资源。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完善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2020年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满足全省考核要求;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要强化工业水循环利用,节水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节水灌溉面积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稳步提高。(示范区水利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8.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加强黄河、沁河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建设,完成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确保港口、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理处置。(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19.严格环境风险防控。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强化应急演练,防范污染事故发生。建立完善的跨市流域上下游突发水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对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饮用水源地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完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实现“一河一策”,避免发生重、特大跨界水污染事故。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设施运行管理,杜绝医疗废水污染事件发生。(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坚持目标导向,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切实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道要结合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一步明确任务、方法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制定年度推进方案,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查督办。污染防治攻坚办将适时组织对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督办,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完成目标任务滞后的,将视情采取致函、曝光、约谈或提请问责等措施,强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加强监管执法。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停业关闭等措施。要强化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联动,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五)落实信息调度。污染防治攻坚办将进一步完善调度系统,建立重点工作任务管理台账,继续实施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到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济管〔2020〕8号),确保完成省定“十三五”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全面建体系、持续打基础、着力控风险、创新争一流”的思路,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
详查查明的安全利用类受污染耕地落实安全利用措施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严格管控类受污染耕地依法落实管控措施面积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任务,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1.按要求组织实施初步调查企业地块布点采样、检测分析和全程质控工作。精准确定采样地块清单,严格布点方案编制与审核,并在确保安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初步采样调查工作。严格落实详查全流程质量控制要求,加强采样、流转和检测的统筹调度,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2.开展数据汇总及成果集成工作。按时完成调查任务,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有效,同时依据检测数据,确定地块风险等级和优先管控名录。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图件、文字成果的编制工作。(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3.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清单,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有针对性实施分类管理。细化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等相应的耕地管理制度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严格保护。(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配合,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4.加强未污染耕地保护,着力防控新增污染。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转变病虫草害防控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按照“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化肥、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积极推进省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任务,力争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利用。(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配合,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5.做好受污染耕地风险防范。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济源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细化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分类分区分级实施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秸秆离田、深翻、喷施叶面阻隔剂、增施有机肥等单一或综合技术措施,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同时,强化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监管,落实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确保不再种植可食用农产品。(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三)抓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6.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每年对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进行更新,2020年11月底前要完成现有疑似污染地块的初步调查工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7.严格用地准入,加强联动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实施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污染地块管理相关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台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并每季度报送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信息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按规定上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8.做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信息,督促责任主体及时采取覆盖、移除、封存或者清理污染源等防止污染扩散的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底前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于10月底前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已扩散的地块,应督促责任主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有关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措施,实施“一块一策”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地块安全。(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9.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统一部署,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企业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形成污染隐患排查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执法检查、监督监测情况每年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监督重点监管单位按要求开展土壤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配合)
10.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搬迁改造工作。异地迁建、关闭退出企业,要加强对留存和废弃装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化品的安全管理与处置,制定企业拆除污染防治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拆除活动环保工作总结报告等,并报工业和科技创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杜绝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牵头,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搬迁改造、关闭退出企业地块属于疑似污染地块的,按规定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企业应依法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11.加强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工作应按要求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公示牌要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协商周边村居建立居民监督委员会,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周边群众监督。(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科技创新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四)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治理
12.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及时更新排查清单和整治清单,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工作;加强涉镉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降低重金属排放量;严格控制新增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不满足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配合)
13.持续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持续开展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磷石膏渣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工作,消化问题存量场所,巩固整治成效。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规范管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大力推动煤矸石、磷石膏等大宗固废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聚焦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分类存放、医废处置公司妥善收集运输和高效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的收处体系,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示范区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推进济源静脉产业园项目落地,加快豫光锌业、中亿科技、中联水泥、中辰环境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到2020年10月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5%。(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金融局、卫生健康委配合)
14.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存点排查整治任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到2020年10月底,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10月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范污泥处置活动,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到2020年10月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5%。(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15.加强尾矿库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制定、报备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应急管理局配合)
16.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部门协同,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完善激励政策,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2020年底前,力争建成4个绿色矿山。(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全面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
17.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贯力度。持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对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情况自查,梳理《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薄弱环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配合)
18.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装备能力建设,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持续推进环境监测能力提升,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并实施定期监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继续依法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周边土壤环境监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工作。完善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灌区水质监测长效机制,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金融局分工负责)
19.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打通共享渠道,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享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等相关信息。(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工负责)
20.推进试点示范工作。按时完成省定农田治理修复应用试点任务,扎实推进土壤修复项目二期工程。力争在受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方面出成效、出经验、出模式,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经验借鉴。(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六)防范化解土壤各类环境风险
21.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
22.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配合)
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涉事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依法实施管控,防止污染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公安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责任单位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建立健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细化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执法监管。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据土壤违法行为的特点,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和案例教学,提升执法能力。加大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
(三)完善投入机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统筹用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市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依靠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力量、科技力量,以项目为抓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级财政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推进项目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四)严格考核奖惩。严格目标考核,示范区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调度各部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指导推进工作落实。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镇(街道)、区直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确保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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