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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者的一封信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6-09-09 打印页面

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致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经营者:

    您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打印机、热水器、复印机、手机等,包含铅、汞等重金属、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等有毒有害成分。如果回收、贮存、拆解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威胁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您作为经营者,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过程中,请遵守以下要求。

    一、经营规范要求


    1、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必须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2、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拟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3、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贮存场所应具有防渗硬化地面,满足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要求。

    


    二、法律责任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回收经营者如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输出外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即全国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的,依据其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督举报渠道


    社会各界如发现非法回收、私自拆解、违规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的,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请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共同守护济源的绿水青山,共筑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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