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9001环罚决字〔2024〕5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日期: 2024-09-11 打印页面

当事人姓名:刘建联

身份证号码:4103061972********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马庄村振兴路南排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2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济源市车站装卸作业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时,现场对一台悬挂环保号牌为3-GU002923装载机进行信息核实。

济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委托济源市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使用的悬挂环保号牌为3-GU002923装载机进行检测,该铲车尾气排放不透光烟度排气烟度值为1.30m⁻¹,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禁高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透光烟度排气限值0.5m⁻¹。你(单位)使用的铲车在源市车站装卸作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位于济源市铁西路1号,属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或范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20248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9001环罚告字〔2024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铲车尾气不透光烟度排气值不达标的行为裁量情况如下:

1、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该违法行为发生时期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3、企业规模:该车辆属于个人使用,项不予裁量

4、管理类别:该车辆属于个人使用,本项不裁量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在限期内整改完成,裁量等级:1;

6、受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调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

5600=5000.0+(20000.0-5000.0)×[(1/5)²+(1²+1²+1²+1²)/(4×5²]×50%,裁量基准金额为5600元。

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铲车尾气不透光烟度排气值不达标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5600元罚款(伍仟陆佰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开户名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62479516544;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5214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521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93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