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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环境应急办公室 、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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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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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现场 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预先制定的检查审方案组成检查组,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济源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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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问题 处理 |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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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公开 |
3.信息公开责任:信息公开责任:对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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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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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346 663352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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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1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