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机关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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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进行现场勘察,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核实。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7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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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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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业主凭受理单领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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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防治污染的设施运行监管 |
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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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责任:进行公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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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4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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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民之家A区2楼环保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