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字体[ ] 【日 期:2016-08-18 】 来 源:   作者:【视力保护色:          】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标准

法定时

限(天)

承诺时

限(天)

3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

行政审批服务科

排污许可证,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1年

20

10

不收费

 

序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9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进行现场勘察,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5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3

送达

4.送达责任:通知业主凭受理单领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2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济源市环境监察支队

 

 

 

6.其他责任:进行公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1-66334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受理地点:济源市民之家A区2楼环保窗口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