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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附件2第50项名称: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无 |
辐射安全许可证 5年 |
20 |
10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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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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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4〕52号)附件2第50项名称:“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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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
环境监测和辐射 管理科 |
5日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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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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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业主凭受理单领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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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管 |
环境监测和 辐射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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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责任:进行公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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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4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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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民之家A区2楼环保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