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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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
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10日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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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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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业主凭受理单领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
行政审批服务科 (环保窗口)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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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危险固废日常储存进行监管 |
环境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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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责任:进行公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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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1-663342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1-6633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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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济源市民之家A区2楼环保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