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放射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基本等效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源分类》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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