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示范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示范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功能区规划,组织落实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和考核,承担上级水及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示范区生态状况评估,组织落实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自然生态破坏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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