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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9-10-21 打印页面

济环攻坚办〔201986

 

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的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最新环境监测模拟预报结果,1018日至23日,高湿、静稳态势明显,淮河以北大部分区域出现时段性重污染概率增加,为有效降低我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限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107 号)要求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19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从10180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实施II级管控及响应措施。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广电部门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广电部门负责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环保、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小微涉气行业等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管控清单管控措施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改、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交通部门负责落实汽修企业污染管控措施。

(二)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矿山、砂石料、石材加工企业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国土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一切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等所有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禁止使用柴油农用车、柴油三轮车进行物料运输。公安部门加大低排放区车辆管控,严格禁止国三(含)货运车辆进入禁行区域,停止办理国四及以下货运车辆通行证(民生除外),严格渣运和商砼车管控。交通部门负责优化车辆绕城线路,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四)其他管控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全面督导,加大督查力度,增加晨查、夜查频次,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督查组要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要求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调度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管控期间,应于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17时前,分2次将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橙色(II级)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6633537  

人:郝德亮

电子信箱:jyshbjdqb@163.com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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